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情況,并對外公布了新出臺的兩則涉臺司法互助司法解釋。(中國臺灣網 王偉 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施行,臺灣法院的民事判決,大陸法院一律認可和執行。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開始施行。
新聞背景: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六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30日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情況,并對外公布了新出臺的兩則涉臺司法互助司法解釋,這兩則司法解釋于今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3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將于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布會上介紹,在總結近20年涉臺裁判認可等審判經驗的基礎上,最高法起草了兩個認可與執行臺灣地區民事裁判司法互助司法解釋,分別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1998年以來,就臺灣民事裁判在大陸的認可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了四個司法解釋,有效減輕了兩岸當事人訴累,為兩岸經貿和人員往來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孫軍工表示,為更好地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使有關司法解釋更加系統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合并修訂上述已有四個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制定了上述兩則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港澳臺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總結了新的司法解釋主要特色內容:
一、在管轄上擴大了管轄的連接點。原來司法解釋只是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這些法院才有管轄權。在實踐中發現有一些問題。比如一個臺灣居民,本身在大陸沒有住所,沒有經常居住地,他也不是要求認可執行裁判,他只是要求確認某種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在按照原來的司法解釋,可能告訴無門,新司法解釋基本完全放開,不管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只要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都可以。
二、適度放寬了案件的受理條件。受理條件方面,過去案件受理過程中除了要提供臺灣方面的法律文書,還要提供經過臺灣公證機構公證,再經過大陸有關的公證協會認證,法院才給立案。這次做了一個比較重大的調整,只要出具臺灣地區民事裁判的原件,有申請書,就立案。在立案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自行提供有關的公證認證手續,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請,請求大陸法院向臺灣法院調查取證,讓臺灣法院證明判決書真偽。或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裁判文書真實性、有效性有疑問,可以通過兩岸調查取證司法互助途徑來求證,這樣當事人可以及時立案。
三、便利當事人。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臺灣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別人來代理參加申請認可和執行案件的訴訟程序,可在法官面前直接簽授權委托書,或者當事人找大陸的公證機關公證這個授權文書是在大陸簽署的,不需要再回到臺灣去辦理,確保有關身份的真實性,更便利當事人。
四、更加注重了程序的正當性。只要收到了申請人申請書以后,七天之內必須給人審查立案,只要立案了,應該連申請書,包括立案通知這類東西同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不僅是申請人,也要給被申請人送達,這樣被申請人至少可以知道裁判認可程序正在進行,也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有關意見。同時,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程序里面,所有形成的法律文書都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過去這方面規定不是很明確。
五、區分了裁定不予認可和裁定駁回申請這兩種審查結果。原有的司法解釋只有裁定不予認可這樣一種處理方式,但是一旦裁定不予認可,就像法院判決一樣,相當于對實體問題進行了答復,以后當事人就不能就同一臺灣裁判提出認可和執行的申請,而且沒有其他的救濟途徑。新司法解釋作了區分,也就是:如果當事人提交了真實有效的臺灣民事裁判文書,依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后發現具有不能被認可的情形的,裁定不予認可。如果只是因為文書的真實性、有效性不能確認,這種情況下,法院只能裁定駁回申請,駁回申請以后還可以補證材料,再申請。這樣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六、增加了救濟的途徑。如果受理法院作出了裁定之后,當事人不管是哪一方無論對裁定認可還是不認可,駁回還是不駁回,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一次復議。這是關于臺灣民事判決認可和執行的司法解釋的一個新增的救濟程序。
七、對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裁判的期間,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調整。一是特別明確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間,都按照大陸民事訴訟法里規定的申請、執行民事判決的期間,就是在臺灣判決作出兩年之內可以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對于涉及身份關系的判決,比如離婚、親子關系的確認等,在申請認可和執行的期限上還有特別規定,就是不受期限限制,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認可。
八、擴展了認可和執行的臺灣判決和仲裁的范圍。凡是和臺灣的民事判決效率相當的文書,主要是在民事領域,基本的態度就是盡可能的“一網打盡”,都納入認可和執行的范圍。另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里,就民事部分作出的判決,特別是賠償判決,也都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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