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輝:臺胞臺企在林木種苗繁育領域與大陸居民和企業享同等經營活動權利
中國臺灣網3月17日北京訊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今天上午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國臺辦發言人朱鳳蓮主持本次新聞發布會。
今日,國務院臺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出臺《關于支持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為幫助與會者及各界人士深入了解“農林22條措施”相關情況,今日發布會特別邀請農業農村部對臺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國家林草局港澳臺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共同出席,圍繞“農林22條措施”作詳細解讀。
福建東南衛視記者:“農林22條措施”第14條提出臺胞臺企可依法同等從事林木良種培育、林草種苗生產經營。請具體介紹一下這條措施?謝謝。
胡元輝:林木種苗繁育,包括草種的繁育,屬于特許經營范圍。在該領域,臺胞臺企享有與大陸居民和企業同等的經營活動權利。只要達到《種子法》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臺胞臺企完全可以從事林木種苗的培育和經營。
目前持有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林草種苗生產經營活動的臺資企業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這些企業主要從事園林綠化苗木和花卉的生產經營,對當地農民增收就業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對發展當地經濟也起到了積極作用。(中國臺灣網 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