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1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內務部門將修正有關規定,在臺的大陸配偶如果離婚或喪偶且未再婚,在臺居留條件將放寬。
臺灣內務部門表示,依現行規定,在臺的大陸配偶離婚后,如果無法取得擁有臺灣戶籍的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就無法繼續在臺居留,因此,不少大陸配偶為了留在子女身邊,不得不隱忍婚姻暴力。
臺灣內務部門指出,大陸配偶在臺居留相關制度1992年生效,考慮時空背景已有變遷,目前常有離婚的大陸配偶反映親子分隔兩地的痛苦,也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為此,臺灣內務部門日前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開會研究強化大陸配偶權益,決定修正有關規定,如果大陸配偶離婚后與子女有會面交往或扶養事實,或遭“強制離臺”,將造成子女重大且難以恢復的損害者,可以繼續在臺居留。
此外,臺灣現行規定,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喪偶,如果未再婚,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才可申請在臺定居;未喪偶者連續居留2年即可申請定居,形成差別對待。
臺灣內務部門將修正有關規定,在臺的大陸配偶如果喪偶且未再婚,與未喪偶者一樣,只需在臺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即可申請在臺定居。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