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臺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試行辦法》出臺。該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并經省政府同意。
《辦法》就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臺灣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審批程序和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其中包括:
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申請擔任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的,應當向福建省財政廳委托審批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其批準;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加入已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并擔任合伙人的,應當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向福建省財政廳委托審批的財政部門備案。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伙協議中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管理決策事項作出約定,具有中國大陸居民身份的合伙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于51%。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職責的其他職務),須具有中國國籍。
擔任合伙人的臺灣會計專業人士在大陸有固定住所,每年在大陸居留且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少于180天。(記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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