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資料圖
涉嫌多樁弊案、自2010年入獄服刑的臺灣地區前領導人陳水扁于今日(5日)獲得臺灣法務部門許可保外就醫。以下是陳水扁案發以來大事記:
2006年
11月3日 臺灣檢方宣布公務機要費案偵結。陳水扁妻子吳淑珍等確定被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嫌,需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后再偵辦。
2008年
5月20日陳水扁卸任地區領導人后,臺灣檢方特別偵查組(特偵組)分案偵辦機要費案,并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成為臺灣地區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領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12月12日特偵組偵結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等扁家4 大弊案,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人;臺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將陳水扁收押。
2009年
9月11日,扁家4大案一審宣判,臺北地方法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臺灣二次金融改革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
2010年
6月11日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審,臺北地院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及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11月11日扁家4大案,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在龍潭案及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人事弊案,分判陳水扁、吳淑珍11年、8年,未來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院)定合并執行刑期;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等案,發回更審。
12月2日陳水扁從臺北看守所移監臺北監獄正式服刑,成為臺灣地區首位因案入獄的前領導人。
2011年
1月19日 由于心血管疾病,陳水扁離開臺北監獄,警力大陣仗戒送,前往桃園醫院就醫。
2月18日 吳淑珍發監到臺中監獄培德醫院接受醫師評估。臺中監獄認為吳淑珍無法自理生活,宣布拒絕收監。
2012年
3月7日 陳水扁在獄中因感覺到身體不適,發現排便習慣改變等狀況,經其與家人向臺北監獄反應,再度獲準戒護外醫。一周后返回臺北監獄服刑。
4月23日 陳水扁第3度戒護就醫檢查,在前列腺檢查方面,在原先一顆腫瘤外,又新增另一顆腫瘤。
5月23日 陳水扁第4次戒護就醫,進行心臟及前列腺檢查。受委托前往關心的臺大醫院柯文哲醫生表示,有一些心血管阻塞的現象,不過還沒有到臨床上有生命危險程度,原先所診斷的泌尿腫瘤證實是血塊,確定不是惡性腫瘤。
7月26日“龍潭案洗錢”部分終審判決,陳水扁被判2年徒刑,并科罰金300萬元新臺幣。“南港展覽館案”部分,臺“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吳淑珍有期徒刑9年,并科罰金2000萬元新臺幣。
9月11日 陳水扁第5度戒護就醫,進行4科7大項檢查,之后回到監獄出現排尿困難。
9月12日 陳水扁又戒護就醫,13日又傳出現語言障礙,醫療團隊初步診斷他因前列腺發炎及有膀胱排尿功能障礙。
9月14日 陳水扁經治療后解尿問題改善,臺北監獄表示,醫師確認陳水扁沒有中風,但腦部好像有個舊傷。
10月4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發布診斷結果說,陳水扁患有重度憂郁癥,合并焦慮及多重身體化癥狀,且已呈現慢性化趨勢,建議盡快轉院治療。
12月20日臺“最高法院”把“二次金改案”分“元大并復華”、“國泰并世華”以及洗錢罪三部分審理。其中,對“元大并復華”部分作出終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陳水扁10年有期徒刑,并科罰金1億元新臺幣,剝奪政治權利8年;吳淑珍則減輕其刑,判處8年有期徒刑,并科罰金8000萬元新臺幣,剝奪政治權利7年。而“國泰并世華”以及洗錢罪部分,則“予以撤銷原判”并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3年
2月22日 對于已經終審的幾個弊案合并執行刑期,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陳水扁及妻子吳淑珍各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并科罰金分別為新臺幣2.5億元及2億元新臺幣。
2月24日 臺北榮民總醫院表示,陳水扁狀況相當穩定,而且也一直在持續接受治療中,陳水扁的身份為受刑人,有法律層面的顧慮,一切須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6月3日 臺“矯正署”稱,經檢視陳水扁身體無重大異狀。
12月13日 陳水扁住進醫院,進行喉嚨開刀手術,治療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癥,14日手術成功,在臺中住院療養。他12月31日回到臺中監獄培德院區,結束18天的治療。
2014年
6月10日 陳水扁委托律師首度申請保外就醫。
12月8日 臺灣法務部門認為他的病況不符保外醫治規定,因此駁回申請。
12月12日臺灣高院對于陳水扁提出的聲明異議,裁定駁回。
12月16日 針對陳水扁再度申請保外就醫,臺當局“矯正署”組成多達15人的擴大醫療鑒定小組,由對陳水扁身體狀況進行評估。
12月28日 臺灣地區前副領導人呂秀蓮在臺北開始絕食,施壓臺灣當局釋放陳水扁。
2015年
1月5日 臺“矯正署”開會審核,批準陳水扁保外就醫,陳水扁預計下午可離開監獄。
[ 責任編輯: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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