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5日宣布,金融機構、周邊團體與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不用再事先送“金管會”備查,以簡化程序。
“金管會”表示,過去臺灣金融機構、周邊團體與大陸法人簽署合作協議、意向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文件時,應先通過董監事會議,再送“金管會”備查,若15日內“金管會”未有意見,視為同意備查。
“金管會”同意備查后,金融機構、周邊團體再與陸方簽署協議,并將協議復印件函送“金管會”。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兩岸往來愈趨頻繁的業務,簡化程序后,未來金融機構、周邊團體只需于簽署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事前不用再報“金管會”備查,但相關合作事項,或實際業務,協議執行所涉分層負責、法令遵循、信息安控、風險管理等,應納入各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由金融機構自律管理。
不過,“金管會”也同時強調,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如依現行法令規定須將預算、決算報告報“金管會”者,仍應將合作協議向該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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