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移民署”11日發布修正后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放寬在臺求學的港澳學生在畢業后工作居留一定時間可申請在臺定居。
該《辦法》自今年6月10日施行。“移民署”方面表示,為配合臺灣行政當局人才留用政策,經研商后提出相關許可辦法修正條文。
修正后的《辦法》放寬在臺求學的港澳學生居留規定,學生畢業后只要經許可工作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居住183天以上且最近1年于臺灣平均每月收入超過臺灣勞工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本工資2倍以上,就可以申請定居、無須先返回原居地2年,以利于其工作延續。
“移民署”介紹,這次修正內容還包含,刪除香港或澳門居民其兄弟姐妹或配偶父母在臺設有戶籍者,及匯入等值500萬元新臺幣以上存款滿1年者可申請居留的規定;但是,在許可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匯入等值500萬元以上存款者,于許可辦法修正施行后3年內仍適用修正前有關居留、定居規定。
《辦法》修正條文還包括,參照《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代表人申辦居留簽證的作業規定》,港澳居民投資居留門坎提高到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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