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與海基會負責人9日在臺北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投保協議》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了解讀,稱其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
該負責人表示,《投保協議》涵蓋了常規投資保護協定包括的要素和內容。《投保協議》由正文和附件組成。正文部分包括十八個條款,包括定義、適用范圍和例外、投資待遇、透明度、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投資便利化、征收、損失補償、代位、轉移、拒絕授予利益、本協議雙方的爭端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爭端解決等。在《投保協議》的附件部分,對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該負責人指出,《投保協議》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又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有效保護。一方面遵循一般投資保護協定的體例設置相應條款,體現投資保護的傳統內容;另一方面注重兩岸現實需要,增強《投保協議》的可操作性,針對投資者經第三地投資、人身保護、投資者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等問題,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
——雙向促進。大陸資本赴臺投資自2009年6月啟動至今,時間較短,尚處于起步階段,但《投保協議》盡可能體現了相互促進投資的原則,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
——減少限制。按照《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第5條規定,《投保協議》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投資待遇、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限制等條款,真正體現促進雙向投資的目的。(記者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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