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福建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根據修訂草案,在閩臺胞有望在機動車駕照領取、參與社會保險、子女就學、獲取資格證書等方面,享有更多居民待遇。
據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臺胞工作委員會主任何錦龍介紹,《辦法》1994年頒布施行,16年來對促進臺胞投資和維護臺胞投資權益起到積極作用。為適應當前兩岸關系和海西建設的新形勢,今年初將對該辦法的修訂列入2010年福建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為形成此次修訂草案,調研組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兩岸法學專家學者尤其臺灣法學界專家學者的修改意見,還曾利用訪臺期間征求臺灣工業總會的意見。
臺灣同胞在閩享有更多居民待遇,成為修訂草案的一個亮點。修訂草案規定,“臺灣同胞回閩來閩投資的,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并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此外,還增加以下具體規定。
在機動車駕照方面,修訂草案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憑在臺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本省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在社會保險方面,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法參加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在子女就學方面,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給予適當的照顧。”
在資格證書方面,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臺灣地區相關資格證書經本省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可以在本省適用。”(記者許雪毅)
[ 責任編輯:陳佳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