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黃某因欠大陸居民吳某20萬元到期沒還,被浙江海寧法院限制出境達2年之久,期間黃某曾兩次試圖出境被海關截留,直到付清本息,今天離開大陸返鄉。
2006年4月4日,黃某向大陸居民吳某借款,約定在2006年10月5日歸還,并出具借條。因黃某逾期未還,次年2月7日,吳某向海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07年10月12日,法院判決被告黃某歸還原告吳某2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黃某仍未履行義務。
08年7月29日,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同時因被執行人黃某系臺灣居民,若出境后不回則使本案無法執行,故吳某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黃某采取限制出入境的強制措施,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吳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限制被執行人黃某出境。
09年3月25日,經傳喚,被執行人黃某到法院接受執行調查,并口頭承諾會盡快履行義務,卻仍未履行。
期間黃某曾兩次試圖出境,分別被上海海關、深圳海關截留、限制出境。
黃某發現不付清欠款真的無法出境,無奈開始分期履行義務。至2010年6月20,黃某終于付清了欠款本息合計24萬余元,法院對其解除了出境限制。(記者 李飛云 通訊員 海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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