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2月8日消息 臺當局“金管會”首度對外披露的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中明定,島內銀行赴陸須在分行、子(銀)行及參股投資3種當中,選擇其中2種在大陸市場經營業務,且島內母行和海外子行只能擇一進入大陸市場,金控或銀行參股陸銀也以1家為限。
據臺灣《工商時報》報道,島內銀行或金控登陸參股須選擇投資主體,銀行可透過在臺灣的母行進行投資,也可以海外子行的名義作為投資主體,擁有金控母公司的銀行則可決定要以金控參與投資,或由金控下的銀行進行。
MOU(兩岸金融監理合作諒解備忘錄)元月16日生效,目前最關鍵的兩岸金融往來許可辦法,臺當局“行政院”已完成審查,臺“金管會”上周向臺灣“立法院”做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報告的機會,說明辦法內容。而證券和保險許可辦法,預計臺“金管會”將在農歷春節后完成相關程序并對外發布。
開放島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基于審慎漸進的原則,臺當局規劃島內銀行可在分行、子行、參股3種方式,選擇2種;且島內母行和海外子行只能擇一進入大陸市場,島內金控或銀行參股陸銀也以1家為限。
財務指標方面,辦事處比照現行作法,只要資本適足率(BIS)在10%以上,且在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和地區經營業務滿2年即可;分行和參股投資的門坎大致相同,BIS在10%以上、逾放比在2%以下、呆賬覆蓋率在60%以上。以36家島內銀行來說,約有四分之三銀行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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