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隨著兩岸MOU簽訂后,陸資QDII(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人)來臺正式投資規模可望更為擴大。據了解,臺當局“金管會”針對QDII投資臺股上限規定可望在MOU生效,即必須在1月16日前出爐;其中除了QDII投資單一上市柜公司最多持有股權10%通案限制外,對于電信業或金融股等特許行業是否做更嚴格限制,受到關注。
“金管會”證期局長李啟賢表示,大陸方面對于QDII投資臺股并無上限規定,但為免QDII規模太大,沖擊臺股,因此將對QDII投資臺股訂定“總量管制”。至于“總量管制”只是訂定QDII投資臺股總額比例? 還是會與外資投資臺股比例一并計算“總量”? 官員表示,QDII投資臺股限額,“金管會”根據法令,必須與“央行”研商,要等“央行”表示意見后,再做匯整后對外公布。
至于QDII投資股票的審核程序,“金管會”表示應不會較外資嚴格,“因為既然要核準投資,就不必用程序卡”,但如遇特殊可疑個案,仍會加強查核。
“金管會”證期局昨天一席大陸方面“QDII投資股市無上限規定”談話,使得QDII來臺買股票充滿更多可能性。但“金管會”官員表示,臺灣既然已經在原來QDII投資臺灣股市的辦法中明定,不能有經營決策權,原則上要比照與其它外資來臺投資一樣的原則,應該要做某程度的限制QDII投資臺股總額。
4月底公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QDII已經可以來臺買股票。
根據“金管會”4月底公告的陸資投資臺股辦理規定,QDII投資臺股限額,授權“金管會”與“央行”共同決定。“金管會”低調表示,目前正與相關“部會”洽談中,是否會訂定總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也還在討論中,內容不方便透露。但官員強調,原來的辦法中已經規定,陸資來臺買賣股票,不能進入上市柜公司擔任董監事,也不能影響經營決策權。
“金管會”表示,母法中也規定,QDII投資單一上市柜公司不得超過10%,超過部分必須向相關機關“申請核準”,而且此限比例是外資加上陸資合用“配額”,因此如果外資已經投資5%,陸資就不能買股票超過5%。
除了QDII投資單一上市柜公司不得超過10%,據了解,“金管會”也可能針對特殊產業,如金融業另訂投資比例與限額,例如金融業。至于目前尚不準直接投資參股的面板業、半導體業等重大產業,則傾向持股上限為10%,并禁止選董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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