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在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采訪時指出,自1998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這些案件已經達到了200余件,處理結果也得到了臺胞的稱贊和肯定。
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視涉臺審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發布了一個司法解釋,叫作《關于人民法院處理涉臺民事案件的幾個問題》。這個司法解釋對于涉臺的婚姻、夫妻共同財產、撫養、贍養、收養、繼承、房產債務,以及訴訟時效等等問題都做了明確規定,及時公正地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和兩岸交流中出現的民事糾紛。
在審理涉臺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個司法解釋,就是1988年“兩高”聯合發布的一個解釋叫作《關于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的公告》。在次年又發布了《不再追訴去臺人員在新中國成立后當地人民政權建立前的犯罪行為公告》。到了1998年,為了進一步推動兩岸關系的發展,保護兩岸同胞的合法權益,尤其是臺灣同胞在大陸的權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避免了訟累。為了便于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益,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和仲裁裁決,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規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認可,需要執行的還可以依法在大陸得到執行。(據中國政府網文字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