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商務部消息,3月21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24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以下稱被調查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告決定對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72300,該稅則號項下的雙酚A鹽不在本案調查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8月30日發布第69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初步裁定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存在傾銷,幅度為5.3%—37.1%;中國大陸雙酚A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雙酚A產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為原料,在催化劑作用下反應生成的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環氧樹脂、聚碳酸酯、聚砜樹脂、酚醛不飽和樹脂、聚醚酰亞胺等,也可用來制造聚氯乙烯熱穩定劑、增塑劑、橡膠防老劑、農用殺菌劑、油漆、紫外線吸收劑等。
自2007年3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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