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濫用職權、違法決策等問題
2009年,就在液晶與等離子市場前景日趨明朗,等離子發展岌岌可危,業界巨頭已有索尼、東芝、富士通、飛利浦、先鋒、日立等先后淡出或放棄等離子市場,長虹首個等離子項目——綿陽虹歐等離子已逐漸成為公司拖累的情況下,趙勇濫用職權、違法決策,與合肥有關方面簽署了合肥鑫昊等離子項目協作備忘錄,由此導致長虹公司數十億重大損失。
2009年6月2日,趙勇擔心上述項目無法獲得公司高管層決策通過,就僅憑長虹股份相關人員的討論和技術人員的考察,便繞開公司董事會,擅自授權委托時任公司資產管理部部長楊某,以長虹股份的名義,與合肥新站管委會簽署了《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簡稱H3備忘錄)。項目投資總額20億元人民幣(10億資本金+10億融資方式解決),前期由合肥新站實際控制企業投資建設,長虹股份應邀提供技術、人力和項目管理等專業支持,并爭取在2010年一季度啟動定向增發,以市場方式對H3項目實施整合。若因長虹股份董事會未審議通過再融資方案或長虹方面未在再融資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造成長虹股份再融資方案未能成功實施,則長虹股份應爭取在上述原因出現后的12個月內以其它方式收購H3項目公司;若因前述之外原因導致長虹股份再融資方案未能成功實施,則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2009年6月9日,距“H3備忘錄”簽署僅7天,趙勇再次繞開公司董事會,以長虹股份的名義與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簡稱鑫城公司)簽署了《H3項目委托管理協議》(簡稱H3托管協議),即H3項目的管理和運營全權委托長虹公司負責。
2009年12月20日,由于H3備忘錄約定了長虹股份將對鑫昊等離子項目實施整合,在鑫城公司對鑫昊公司向銀行申請10億元貸款提供擔保時,便要求長虹對其出具相關的承諾函。鑒于長虹股份若出具此承諾,需履行必要的董事會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故趙勇又繞開長虹集團董事會,以長虹集團的名義向鑫城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此函稱“就貴公司為鑫昊在銀行申請10億元長期貸款提供擔保事項,承諾將在本公司按市場原則實施收購后,全部變更為本公司提供”。從而將長虹集團拖入了10億元巨額債務之中。
2010年10月14日,由于長虹股份未能按《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約定,如期收購鑫昊公司,為解決徽商銀行合肥新站支行向鑫昊的放貸問題,趙勇再次繞開長虹股份董事會,以長虹股份名義向徽商銀行合肥新站支行提供了承諾函:保證在2010年底以前,以增發股票方式募集資金收購鑫昊100%的股權。若不成,則于2011年6月底以前,以現金方式收購鑫昊100%的股權,并在完成收購同時,對該項目在貴行的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否則,貴行有權停止發放該項目貸款,并要求我公司在2011年底前提前代為償還貴行給鑫昊已發放的貸款。如違反以上承諾,我公司愿意承擔由此給貴行造成的一切損失。這樣,長虹股份便著實地陷入了20億的巨額債務之中。
在H3備忘錄及相關的H3托管協議簽署并實施一年多以后,為解決鑫昊的融資問題,2010年8月18日和10月21日,紙已經包不住火,趙勇不得已,才向公司的其他高管告知H3備忘錄的情況。在長虹集團為鑫昊公司提供委貸和貸款擔保的提案中提到:公司已與合肥新站管委會簽署H3備忘錄,但長虹公司一直未就《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等相關事項進行董事會的正式審議。
面對鑫昊等離子項目工程建設基本完成,即將進入設備安裝,生米已煮成熟飯的局面,公司董事們不得已通過了上述相關提案。此后直到2012年10月,長虹集團董事會審議整合鑫昊相關協議之前,長虹集團還通過了數份為鑫昊公司提供的委貸或擔保議案,以維持鑫昊項目的運行。
時至2012年9月,在合肥方面多次與長虹公司磋商,敦促長虹履行相關約定,全額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并質疑長虹的誠信,以及將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等壓力之下,不得已轉由長虹集團出面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
2012年10月24日,在合肥趙勇代表長虹集團與鑫城公司草簽了《等離子項目整合框架協議》及《等離子項目整合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乙方(長虹集團)分三個階段對鑫昊等離子股權實施整合受讓。即:
第一階段,2012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現金受讓鑫昊20%的股權(約2億元人民幣),并以6億元人民幣對鑫昊實施增資;
第二階段,2013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3億元現金購買甲方持有的鑫昊對應的股權。
第三階段,在第二階段整合實施完成后五年之內,乙方及其關聯公司以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現金購買甲方持有的鑫昊剩余股權。
同時,還草簽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為支持長虹在家電產業的發展,提升長虹在合肥市家電產業的綜合競爭力和影響力,擬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讓給鑫昊公司部分土地。并以政府獎勵形式,幾年內力爭向鑫昊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等。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