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向定仕)昨天,省高警總隊利川大隊對一起駕駛員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國產豪車駕駛員王某被民警給予罰款200元、記12分、A2駕駛證降級換證的處罰。
25日下午4點,省高警利川大隊民警在滬渝高速公路白羊塘收費站對一輛山東牌照的外形酷似“勞斯萊斯”的加長金馬牌豪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該車車身長度為6.9米,核定載客10人,車型為大型專用客車,應該持A1的駕駛證駕駛。
而民警在檢查駕駛員證件的過程中發現,該駕駛員所持的證件為A2,涉嫌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當民警將這一違法行為對駕駛員王某進行告知時,王某頓時目瞪口呆。
原來,王某自今年2月份以80萬元購得此車后就一直由自己駕駛,原以為該車懸掛號牌為黃牌,持B證以上駕駛證就可以駕駛,沒有想到竟然需要A1的駕駛證駕駛,稱早知道當時就不買這輛車了。
民警提示:在購車之前,一定要認準車型,并檢查自己的準駕車型。根據《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中關于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的規定:大型載客汽車是車長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數大于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中型載客汽車為車長小于6米且乘坐人數為(10-19)人的載客汽車;小型載客汽車為車長小于6米且乘坐人數小于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但不包括微型載客汽車。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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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武漢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