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博士姜曉妍女士稱:作為一個孩子的媽媽,我個人非常非常憤恨人販子!可是,正因為學過幾年法律,讓我學會理性、客觀的看待問題。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攝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最后,我學程序法的,在心里對犯罪嫌疑人有一種無罪推定情結,不管多么罪大惡極的嫌疑人都要給予辯護的機會,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學博士齊曉伶:因為人販一旦即將被抓,就會面臨死刑,亡命之徒會怎么對待手無縛雞之力的孩子?帶著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廣州律師張慧: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現實中,有不少人販子販賣的兒童,是由其親生父母主動出售的,人販子在中間起中介作用。并且,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通過嚴刑峻法來震懾犯罪,不是最好的辦法。不是說法律越嚴苛,犯罪行為就越少發生。也就是說,死刑未必能根治人販子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很多國家死刑廢除后犯罪率并沒有隨之增加,而是降低了。廢除死刑也是世界范圍內的大趨勢,我們國家近年來實際上也在減少死刑。”
知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教授:對于非暴力犯罪判處死刑,要盡早爭取廢除。“刑法的威懾力實際上是有限的,殺人要償命,但自古以來殺人的事從來沒有斷過。關鍵是作案的人沒想到犯案后就會被追究。刑法的威懾力不是沒有,而是不要把它神化了,它不是萬能的。”
【業內人士】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就此話題,陳士渠在接受《廣州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并不是說當前我國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嚴厲,實際上,這些年國家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直都是從重處罰。自己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就是,今后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廣州日報》記者肖歡歡)
有網友們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會刺激人販子鋌而走險、威脅到被拐兒童的安全,陳士渠表示,人販子拐賣兒童的初衷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是威脅其生命安全,所以這一點不用擔心。
【各方共識】當前對買方處罰偏輕
人販子固然可惡,但法律界人士指出,當前對買孩子的買方處罰偏輕,也是拐賣兒童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長曾偵辦多起拐賣兒童案件。通過對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認為,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顧高價收買兒童,以延續香火或顯示家庭人丁興旺,這就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提供了市場。二是高額利潤,誘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較之拐賣婦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無法指認罪犯和提供證據,從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擊。
李雪松認為,當前的法律實踐中,對買孩子的人成為打擊盲點。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對人販子的處罰都比較嚴厲,但對收買者則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建議,對于買孩子的一方也應該嚴厲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王軍也表示,當前對“收買”被拐兒童方面的打擊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收養或收留方沒有虐待行為,就可以免于處罰。只有加大了對買方的處罰力度,拐賣兒童的主要渠道和動機就被卡死了,相信拐賣兒童的行為也會減少。
全國政協委員許欽松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關于打擊拐賣兒童行為”的提案,他建議加快完善立法、增強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識和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許欽松認為,這一法律規定應該修改。“目前拐賣兒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買方市場的持續旺盛。買方一般不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家庭,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沒有后顧之憂。”許欽松說。
【延伸閱讀】國家近年來已對人販子加大懲處力度
北京市益家家事律師團崔利民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實際上,近年來,國家已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明顯加大了懲處力度。人販子被判處死刑,已經不是頭一回了。2012年6月,公安部督辦的云南蔣開枝重特大拐賣嬰兒犯罪案在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庭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蔣開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彭慶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88年至2008年間,藍樹山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廣西賓陽縣、巴馬縣等12個縣,欽州市、憑祥市、貴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將被害人韋某某、黃某某等三十多名3至10歲男童拐賣。藍樹山拐賣婦女、兒童,非法獲利共計50余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其拐賣婦女、兒童人數多,時間長,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極大,依法判處其死刑。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藍樹山已被執行死刑。
【網友麥姐:我為什么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這兩天朋友圈被支持人販子全部死刑的帖子刷屏了,新一輪的“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以新的形式死灰復燃,瞬間點燃了一大群媽媽的激憤。這些文章的共同特點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慘狀的照片以及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充分激發讀者的同情和共情,然后把矛頭指向人販子,最后指向立法,群情激昂地喊出:呼吁人販子一律死刑,呼吁買賣同罪。就好像我們的立法機構都是縱容人販子的幫兇,竟然能容忍這些沒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作為一個母親,我也完全無法想象失去自己的孩子是怎樣的痛苦,看到那些照片我也會傷心落淚。但無處宣泄的憤怒不能找錯了出口,法律的制定永遠建立在理性地基礎上。
我為什么不支持人販子一律死刑?
罪輕罪重,刑罰必須有所區別,否則無論犯什么罪,只要你覺得傷害了我們大家的感情,不能接受,就全判死刑,社會還怎么安定?如果輕罪重罪刑罰一樣重,那犯下輕罪的人會為了掩蓋自己的輕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輕重,才能讓罪犯會有一個趨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為了掩蓋輕罪而犯下重罪。
舉個例子:一個人拐了一個小孩正在運去賣的路上,警察大規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況下,他該如何處理這個孩子。目前的刑罰來看,在人販不是法盲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獨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會再拼命追,而獨自逃走的行動力也更強,容易逃脫。如果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基礎上,科學的方法一定是殺掉孩子獨自逃跑,因為如果扔下孩子難保不被孩子識別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個死罪,殺人與否沒有區別,那何不賭上一把,殺人滅口。
早在秦末年陳勝吳廣起義的時候就說過:“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秦國刑法規定,戍邊遲到就死罪。那遲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個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這個意思嗎?現在強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賣也是死、殺人也是死,強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順手把被害人殺死,也不能讓她報警提供線索。而拐賣兒童也就從單純的生意變成了“砍頭的生意有人干”了。不僅市場價格會被大幅度抬升,被綁架兒童的存活率也會大大降低。
所以,理性考慮,如果真的心疼這些可憐的,被拐賣的孩子,千萬別沖動的要求一律死刑。畢竟被賣到一個沒有孩子的普通家庭過上另一種人生,也比路上就被綁匪殺掉要強得多。
有人認為,一律死刑對罪犯有震懾作用,使他們一開始就不會去拐賣兒童。這也是不可能的。販毒也是死罪,大數額的貪污也是死罪,殺人更是死罪,古往今來,有杜絕過這些犯罪么?只要利益足夠大,市場足夠大,提著腦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況拐賣兒童這種一本萬利的生意。
(新華社客戶端綜合報道)
[ 責任編輯: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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