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漫畫謝瑤
王倫業(右二)被法院判處死刑。圖/防城港中院網站
二審被判死刑時74歲進入死刑復核階段75歲
毒販能否搭上“免死線”引關注
販運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倫業,一審、二審均被法院判處死刑。目前,該案進入最高法死刑復核階段,而王倫業也剛剛年滿75周歲。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復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歲”條款后,所遇到的“75歲死刑復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動”擒獲七旬毒販
王倫業今年75歲,根據判決書的確認,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倫業的一些親屬告訴京華時報記者,20世紀70年代初,已經30多歲的王倫業返回了中國,回國后在廣西扶綏縣一個林場工作,退休后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后,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
退休后,王倫業開始販賣海洛因,他在販毒圈中被稱為“老鬼”,主要充當的是“中間人”的角色,也就是當有人需要毒品時,他從越南“進貨”,買家到東興市交易,吃差價賺錢。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一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據媒體當時的報道,這一案件由于涉及的毒品數量大,屬于重大案件,公安部對此案掛牌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
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
根據警方的調查,王倫業從2011年就開始了販毒活動。他與陳華慶、鐘日貴、王武等人組成一個販毒集團,采用單線聯絡的方式形成嚴密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網絡,多次向越南女毒販“阿玉”購買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請他人運到廣東湛江或海南三亞販賣。在這個販毒團伙中,王倫業扮演的是“中間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訂單”之后,他從國外“要貨”,讓買家帶現金到東興交易,他從中吃差價。
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一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余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后,王倫業等人均提出上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宣判后,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復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對這起案件進行復核。
北京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謝通祥律師受委托,擔任了王倫業的辯護人。謝通祥告訴京華時報記者,根據刑法第49條的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倫業已經年滿75周歲,案件進入到了死刑復核階段。謝通祥認為,在刑事訴訟法里,死刑復核被列為特別程序,但依然也在“審判”這一章節里。所以死刑復核也應看作是審判的一種。
□專家觀點
“死刑復核”這一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算不算是“審判的時候”?一審、二審獲刑時并未年滿75歲的王倫業,能否在死刑復核階段因為年邁而保命?帶著這些疑問,記者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他們認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的死刑復核程序,基本都涉及了實質的案件審理,因此應該屬于審判。
>>受訪對象:北京師范大學教授趙秉志
75歲不適用死刑出于人道主義
4月8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
據趙秉志分析,刑法第49條的“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是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年滿75周歲。“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發指,如以肢解、殘酷折磨、毀人容貌等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趙秉志說,刑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對已滿75周歲的老年犯罪人采取的是原則上不適用死刑,但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趙秉志說,這一規定主要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考慮到已滿75周歲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對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不需也不宜對其適用死刑。這也是人道主義的要求。二是考慮到部分已滿75周歲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對其適用死刑,難以維護公平正義。這是立法的一種權衡。
死刑復核程序應屬“審理階段”
談到“審判的時候”這個問題時,趙秉志說,這是指案件被起訴至法院后的審理階段。
那么“審理階段”都包括哪些?趙秉志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很多,不僅包括一審、二審程序,還包括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考慮到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時原判決已經生效且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刑罰的執行,因此刑法第49條所稱“審判的時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決生效前的期間。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復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審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案件仍處于“審判”的過程中。
趙秉志表示,在死刑復核期間,如果被告人已年滿75周歲,那么當然也屬于“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則不能對其適用死刑(包括不能適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該案中,王倫業在死刑復核期間已年滿75周歲,且不屬于“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條的規定,應對其不適用死刑。
>>受訪對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
復核是否屬于“審判”有待明確
4月9日,京華時報記者就此案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著名刑訴法專家洪道德。據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死刑復核是一項特別程序,各省高級法院曾賦予對一些犯罪的死刑復核權。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復核已被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訴訟法的編列中,死刑復核程序被編列在第三編第四章,也就是“審判”這一編中。單從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復核就應該屬于審判的范疇。
刑訴法還規定,最高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而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并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洪道德認為,這些程序要求實際上就是在審理案件,也自然就屬于審判的范疇。
洪道德指出,近年來,最高法還曾就死刑復核案件開庭審理。除了開庭審理,對于不核準死刑的,做出了撤銷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或者直接進行改判。這就是更為直接且明確的審判。因此,死刑復核應該屬于審判的范疇。之所以專門設定死刑復核程序,就是為了確保不出錯,達到百分百的正確。
洪道德表示,王倫業的案件事實已經沒有爭議,但卻面臨年齡達到了刑法第49條規定的75歲,焦點就在于死刑復核是否屬于審判的范疇,這起案件也應該是國內首例75歲面臨死刑復核的案件,出現了刑訴法和刑法重合的情況,最終的核準結果如何,還有待于最高法的決定。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京華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