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辦案者
證據不扎實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
3月26日,華商報記者到禮泉縣公安局試圖了解當年的辦案情況,但當年的辦案人員大部分已經調離或退休,記者提出采訪相關人員,均被婉拒。對于馬順貴說的刑訊逼供,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在審訊過程中確實有刑訊逼供情節,馬順貴可以提供有效證據通過檢察機關上訴。
“為了一個案子,犯不著冒那個險。”對于刑訊逼供一說,一位民警顯得有些委屈和氣憤。他說,當年被抓時,馬順貴已經65歲了,對于這樣一個老人,沒有人會干刑訊逼供這樣的傻事。
禮泉公安局一位曾參與辦案的民警告訴華商報記者,直到現在,禮泉警方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馬順貴就是當年那起命案的兇手,只是公安機關案子沒辦好,證據沒弄扎實而已。證據不扎實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沒有找到,現場沒有獲取將馬順貴直接鎖定在作案現場的證據。而在禮泉縣公安局提交給檢察院的偵查終結報告中,“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項對此也專門作了說明:“犯罪嫌疑人馬順貴交代作案后清理現場時,將作案用的沾血的磚塊砸碎后同死者遺留的帶血衛生紙扔到其家后門外的溝壑里,公安局組織大量警力進行查找未能找到;馬順貴交代作案過程中用磚塊將鄧某打死后曾用死者隨身帶來的刀子在死者右手腕連劃數刀,后來將刀子扔到垃圾溝內,在馬順貴指認下也未能找到。”
該民警說,當年公安機關對于這起命案的重視程度極為罕見。不僅公安部和公安廳專門派出了專家組指導破案,甚至還使用了測謊儀。當時測謊儀的測試結果也證實馬順貴在說謊,但可惜只能為偵破方向提供參考,并不能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禮泉縣檢察院一位參與當年辦案的工作人員說,當年幾乎所有參與辦案的人都認定馬順貴就是兇手,但就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他被放了。“在案發現場提取了一枚帶血指紋,經過鑒定有4個特征與馬順貴吻合,幾乎可以認定就是馬順貴的指紋,但是國家的標準是最少7個以上特征吻合,所以最終無法作為有效證據。”
律師
馬順貴案是司法進步的表現
“如果放在10年前,馬順貴可能早就被槍斃了。”一位在政法系統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員說,馬順貴的案子充分說明中國的司法環境和水平正在不斷進步,對于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審理更加謹慎,對于證據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這對辦案人員的專業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陜西秦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鋒說,我國的刑事定罪規則受到封建刑律思想的影響很大,刑法1997年修訂之后,一直以主觀歸罪的方式審判刑事案件。97刑法雖然提出了“疑罪從無,寧縱不枉”的理念,但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沒有適用,更談不上徹底貫徹落實。2013年新刑法頒布后,再次強調“不以口供定罪”的原則,但各級司法機關的思維定式卻一時難以改變,特別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對明顯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卻不敢做出無罪判決,使一些本來無罪的人不能早日獲得自由,還其清白之身。
“馬順貴案是司法進步的表現。”李志鋒說,對于馬順貴一案,暫且不論兇手是不是他,單就司法機關以“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對案件做出正確判斷,我們就應該感到欣慰。此外,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充分說明他們的意識正在發生改變。司法機關一些人仍然堅持馬順貴有罪的觀點,顯然是受“有罪推定”的影響很深。我們須知,“想象不是證據”、“情感不能定罪”。
李志鋒說,近年來,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叔侄奸殺案”等各地暴露出的多起冤案,促使司法機關對刑事定罪規則進行了重新思考,特別是內蒙古“呼格案”、河北“聶樹斌案”促使兩高對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定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個案的糾正彰顯司法的進步,錯案的追究則表明理念的提升。馬順貴羈押千日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的成績,更是教訓,特別是對偵查機關而言,應當引起深刻反思。在我國實施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司法水平將會不斷提高,嚴格依法審判將會得到充分貫徹。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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