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兮兮 繪
行政復議是我國解決“官民”糾紛的法定途徑之一,為化解社會矛盾、推進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當前在社會矛盾尤其是“官民”糾紛不斷增多的情形下,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些缺陷和問題逐漸開始顯現。大量行政爭議未能進入行政復議程序,本應成為化解行政糾紛“第一道防線”的行政復議沒有完全發揮出優勢和潛力。
2010年,行政復議法修改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如何避免行政復議“官官相護”之嫌,增強其公信力,讓百姓面對“官民”糾紛首選行政復議?針對存在的問題,在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法學會10日、11日聯合召開的“行政復議浙江論壇”上,與會的專家和事務工作者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盡快修改法律 確保行政復議中立、公正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我國每年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爭議約8萬件。近幾年,尤其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工傷認定、社會保障、信息公開、環境保護、治安處罰等社會熱點領域,通過行政復議化解的行政糾紛數量不斷增加。
長期致力于行政法學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指出,與行政訴訟制度相比,行政復議制度具有范圍廣、專業技術優勢明顯、程序相對簡便快速等優點,已成為各國解決爭議以及與行政機關有關的民事糾紛的主渠道。
“但這一解決爭議的制度具有先天性的缺陷。”應松年直言不諱地說,“由于復議是行政機關自己解決因自身行為產生的爭議,這就必然帶有官官相護或干預過多之嫌。事實也常是如此,由此影響行政復議的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