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的效力局限于浙江省行政區域,至少浙江省內的召回車主可以得到相應損失賠償。對于全國來說,意味著在汽車召回賠償問題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中國豐田召回車主或有望獲得與美國車主那樣的“同等待遇”。
日期,有消息稱,一汽豐田已接受了浙江工商局與浙江省消保委提出的四項要求,但在賠償問題上仍存較大異議。有業內人士指出,我國目前僅有的一部相關地方法規——《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簡稱《辦法》)或將迫使豐田向至少我國1/10的RAV4召回車主賠償損失。
據了解,豐田汽車公司自今年1月以來已在我國召回7.5萬多輛RAV4汽車,浙江占1/10。作為中國惟一有立法規定汽車召回需由廠商支付相關損失的省份,浙江在兩周前向豐田發出了敦促函。
浙江工商局與浙江消保委提出了5項要求:明確召回的時間表,加快浙江RAV4問題汽車召回的處理進度;為消費者提供上門召回服務;在召回維修階段影響車主使用的,應該提供同型號車輛供車主使用;車輛尚未交付的,應允許解除預約,全額退還訂金;對自動返廠召回的消費者應提供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經濟賠償。據知情人士透露,豐田在當天的談判中接受了前四項要求。
雙方最大的爭議在于經濟賠償問題。由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并未有相關規定,豐田方面不接受為消費者提供相應的經濟賠償。而浙江省工商局則認為,2000年出臺的《浙江“三包”商品目錄》明確規定,汽車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為“一年或1.5萬公里”。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應當由經營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經營者要求消費者運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對此,東南大學法學院律師張馬林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從行政效力來看,《辦法》的效力局限于浙江省行政區域,至少浙江省內的召回車主可以得到相應損失賠償。對于全國來說,浙江的地方性規定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參考,意味著在汽車召回賠償問題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盡管《規定》沒有明確賠償規定,但中國消費者仍然可以從《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據,爭取應有的賠償。” 張馬林指出。(陳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