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確診后是否必須要將感染狀況告訴與其有性關系者?日前,甘肅省衛生廳出臺了一項規定,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須履行此項告知義務。
近日,北京愛知行研究所主辦“艾滋病檢測、伙伴告知及傳播艾滋病刑事犯罪化研討會”,專門對《甘肅省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規范(試行)》進行了探討。
會上爭論的焦點在于,HIV感染者的性伴侶應該享有及時防護和治療的權利。但是,與會的多數NGO工作人員及援助律師則認為甘肅省衛生廳此舉合理不合情。他們擔心這一強制性規定可能導致HIV感染者在壓力下不愿去做病毒檢測,最終使艾滋病防治工作無所適從。
甘肅防治艾滋病的新招
記者從衛生部網站獲知,目前中國的艾滋病疫情呈現出一個新特點,即性傳播持續成為主要傳播途徑。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上周公布的《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報告》顯示,到今年年底,中國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約有74萬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診治。同時,通過性行為的傳染占了70%以上。
在甘肅,這個情況也不例外。
11月30日,甘肅省衛生廳副廳長王曉明介紹說,甘肅省雖處于艾滋病疫情低流行地區,但是疫情仍呈現上升趨勢。在新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通過性途徑感染病毒的已經占到總人數的41.89%。
對此,《甘肅省艾滋病檢測陽性結果告知規范(試行)》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陽性檢測結果后一個月內,必須將自己的感染狀況告知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并負責促成他們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咨詢和檢測。
上述規定指出,“因未將自己的感染狀況告訴配偶或與其有性關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則視為故意傳播艾滋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甘肅省此舉被看作是為解決艾滋病傳播問題所做的嘗試。
為什么不能讓他們自愿說出來
“如果通過行政力量強制感染者怎樣做,從立法技術的角度上講,這么規定有欠妥當。”長期致力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湯榮律師說。
“當他們得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以后,多數人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愛人、孩子、朋友。”NGO“愛心家園”的志愿者北方(化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他們不是不想告訴親人,而是不知道怎樣告訴,不知道后果如何。因為在中國,艾滋病可以扼殺一個家庭的社會生命。”
他舉了個例子:一個人得了艾滋病,工作單位屈服于其他員工的壓力,工資獎金照發,讓他回家養病。這個人的配偶也被領導找去談話,工資獎金照發,讓她回去照顧愛人。這兩個人的孩子沒有學校愿意接收,鄰居讓他們搬走,超市也不賣給他們東西。表面上,他們都還活著,還有收入,但實際上他們的社會生命已經結束了。
北方說,大多數人在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最終都會自愿告訴配偶并采取保護措施,但是未必會告訴其他與其有性關系的人。
北京愛知行研究所的法律顧問劉巍認為,在性關系中兩人都面臨感染疾病的風險,都有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把保護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都壓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一人身上是有失公平的。并且這樣可能會導致感染者即使有了艾滋病的癥狀,為了逃避社會壓力和法律責任,也不愿意去做病毒檢測。
湯榮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現在的問題是“我們整個社會必須營造一個環境,讓感染者有膽量將病情告知配偶及有性關系的人”,如果整個社會對于艾滋病是一個高壓環境,感染者告知的成本太高,他們肯定會選擇隱瞞。
隱私和社會公共利益哪個重要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教授汪太賢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在國外,如果感染者故意實施傳播病毒行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也是要受到刑法處罰的。“但其民法方面則更多地體現了對感染者的關懷,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如果純粹對感染者的行為進行約束,或是要求他承擔責任,這樣的效果肯定不理想。”他說,“要控制艾滋病的傳播范圍,必須把法律的強制性約束和對艾滋病病人的人性關愛結合起來,僅憑法律約束將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汪太賢認為,現在我們的社會對艾滋病人的接納度還比較低,對他們隱私權的保護也不夠。
湯榮的觀點更為直白:“正是因為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社會歧視的存在,才使得他們不能告知家人。”
他認為,不能只強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義務,而是應該考慮社會能為他們做些什么。如果社會做得足夠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業、就醫、就學等方面受到公平的待遇,他們就會覺得把感染狀況告知有性關系者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就愿意把自己的病情說出來。“這才能在感染者隱私和社會公共利益間找到平衡點,真正對社會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