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鄭州11月15日電(記者曲昌榮)在街頭,有時會看見一些執法人員與被執法者當眾爭吵的現象,甚至雙方相互推搡或打罵。根據河南省擬出臺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受到輕微的攻擊或推搡時,不能進行回擊。
近日,《河南省行政機關文明執法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出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執法人員嚴禁采取簡單粗暴、強取強奪、辱罵毆打等行為。在對方情緒激動或者有過激言行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冷靜處理,加以勸導,不得以違法對違法,激化矛盾;在受到輕微的攻擊或推搡時,應當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為,但不能進行回擊;遇到惡意阻撓、野蠻挑釁時,應當及時上報,保持克制,理智處理,盡可能避免矛盾升級。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沉著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
一些單位因為執法人員不夠就從社會上招聘一些“臨時”人員協助執法。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取得河南省政府統一制發的《河南省行政執法證》,否則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調查取證、行政強制或者對申請事項進行核查,必須有兩名以上正式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并主動出示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根據意見稿,執法人員沒有法律明確授權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搜查、檢查公民的身體和物品,不得進入公民住宅進行搜查、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行政執法機關、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收費指標。行政執法機關、機構也不得以罰款、收費數額作為考核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標準。(記者曲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