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須持證上崗,不得搜身或用暴力手段處置糾紛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56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該《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指出,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條例》規定,從事保安工作者需進行從業資格審查備案制度,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被刑事處罰,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或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等的人員,不得擔任保安員。
《條例》明確,娛樂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針對保安服務監控設備,《條例》規定,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根據《條例》,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條例》還規定,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保安員犧牲依國家有關烈士褒揚規定享受撫恤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