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13日電(記者崔靜)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13日公布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根據這一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事故發生在學校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并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管理辦法指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預案實施細則,按照職能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同時,管理辦法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在2小時之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根據這一管理辦法,學校或單位食堂12個月內發生兩起食品安全事故,將追究學校或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