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日正式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將于7月15日起實施。這意味著投資者自本月15日起就可以到證券公司營業部辦理開通創業板投資交易的手續。
作為暫行規定的配套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也分別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實施。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公布的規定沒有實質性改動。申請投資創業板仍然按照申請者的股票交易經驗是否滿兩年為界,采取不同的開通程序,以加強風險提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之后,創業板仍有交易制度等多個文件等待出臺,投資者有1至2個月的時間來辦理創業板交易手續,因此可以合理安排手續辦理時間,避免“扎堆兒”。
這位負責人也提醒,雖然暫行規定自15日起實施,但具體每一家證券公司哪天開始受理創業板的賬戶開通申請還要看公司的準備情況,希望證券公司能合理引導投資者,合理分布申請時間。
另外,在暫行規定及其配套文件發布之后,深交所隨后還將發布操作指引,給證券公司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以具體指導。
證監會于6月8日開始就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介紹,截至6月23日,證監會通過各種渠道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06條。相關意見主要集中在具體操作環節,比如:明確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明確對風險揭示書簽署及辦理的具體要求;制定統一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標準等。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及相關單位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于其中的大部分意見,通過修改規則或者納入后續安排的方式予以了采納。
但有個別意見提出,建議增加對投資者資金條件要求、延長交易經驗年限要求,或認為“目前市場投資者已有風險意識,無須簽署風險揭示書”等。這位負責人就此表示,考慮到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相關規定起草時已做了充分論證,以及創業板市場所具有的風險特征等情況,經綜合考慮后未予以采納。
證監會公告
[2009]14號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創業板市場風險,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應當熟悉創業板市場相關規定及規則,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并按照規定辦理參與創業板市場相關手續。
第三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制訂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機制和業務流程,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及其他相關信息,充分提示投資者審慎評估其參與創業板市場的適當性。
第五條 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時,證券公司應當區分投資者的不同情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投資者書面簽訂《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秳摌I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另行制訂。
第六條 投資者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配合證券公司開展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如實提供所需信息,不得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規避有關要求。投資者不配合或提供虛假信息的,證券公司可以拒絕為其提供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服務。
第七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登記結算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應當為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查詢服務。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創業板市場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投資者教育計劃、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確投資者教育的內容、形式和經費預算。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業務流程中落實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各項規定,持續做好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工作。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當指定經理層高級管理人員和專門部門,組織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工作,并強化內部責任追究機制。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此項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的矛盾糾紛。
第十二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會員管理的要求,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自律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采取自律措施,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通報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及投資者教育方面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實施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關于《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關于《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暫行規定》征求意見情況說明
2009年6月8日,我會發布《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也發布了配套文件,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至6月23日,我會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共32條。
在此期間,深交所、中國證券業協會還分別召集各方代表舉行座談會,特別邀請了部分個人投資者參加,對《暫行規定》及配套文件進行深入討論,充分聽取有關的意見和建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也就查詢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經驗的方案專門征求了證券公司的意見。此外,我會還密切關注媒體有關報道,對其中的意見予以了充分的考慮。
總體來看,市場各方積極支持建立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認為目前的規定十分必要,既注意通過適當方式強調投資風險揭示和投資者教育,體現了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根本出發點,又充分考慮到現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尊重每個投資者的權利和自我選擇,同時對證券公司不斷改善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關措施有助于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審慎評估自身的風險認知與風險承擔能力,理性投資。
在收到的32條意見中,涉及《暫行規定》的意見共7條,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認為投資者已有風險意識,沒必要簽風險揭示書,或沒有必要到現場簽;二是認為應當強調投資者要對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獨立判斷;三是建議明確投資者能否委托代理人代為簽署風險揭示書。
經過認真研究,第一、二項建議在規則起草過程中已經做了充分論證,征求意見時也有詳細說明,主要目的是通過適當的程序和要求,讓風險教育能夠落到實處,因此綜合考慮后暫維持現有規定。第三項建議連同其他一些具體操作方面的意見,我會已轉交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研究,在修改配套文件時一并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