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張曉松 陳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7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將最大程度地方便農民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為切實把矛盾和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了運用調解、仲裁“雙渠道”化解糾紛的原則。
一旦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政策,耐心疏導,引導當事人達成協議。
如果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進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夠調解的,仲裁庭也要盡量調解。
對于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法律允許其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將給予當事人更多解決糾紛的途徑。
從方便農民出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程序上進行了適當簡化。當事人申請仲裁,可以郵寄或委托他人轉交申請書;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還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也允許口頭答辯。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應當事人要求,在鄉(鎮)或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開庭過程中,當事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仲裁委員會還應為其提供翻譯。
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中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對推動中國農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國家惠農政策力度加大,中國農民的土地權利意識增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多發趨勢。
自上世紀90年代起,一些地方開始嘗試運用仲裁方式調處糾紛。2004年,農業部也著手在全國范圍進行糾紛仲裁試點。但由于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各地在仲裁機構設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決執行等方面存在著不規范、不統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