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
《意見》共十一條,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規定了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從而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涵蓋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意見》還對賄賂與饋贈的區分界限、商業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意見》特別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對賄賂的范圍及數額認定以及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作了明確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