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王飛 樊曦)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4日分組審議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許多委員和列席人員對因國有企業領導者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問題非常關注。
不少委員認為,在國有企業改制、交易、資產評估、轉讓等各種渠道上,草案就如何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講得比較充分。但是對因國有企業管理者因投資決策失誤,管理不善而造成國有企業長期虧損,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卻較少涉及。
蔡昉委員說,因錯誤決策、長期經營不善等造成企業長期虧損,實際上國有資產在這方面的損失也是驚人的。難點在于這樣的國有資產流失,通常無法區分是惡意的還是因為決策失誤或外部因素造成的。應該把企業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和事后的任命掛鉤,有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這個企業犯了決策性錯誤,可以換一家企業繼續當老總,或者換一個行業。建議對因經營管理不善、錯誤決策等原因造成國家出資企業重大經營損失的,不宜再得到任命或建議擔任同一類職務。
虞云耀委員說,草案對企業管理者獎懲、薪酬做了一些規定,F在一些企業,往往是由于管理者決策不善造成了資產流失,本法沒有對這樣的企業管理者的處理辦法進行規定。建議增加“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對因決策失誤、經營不善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企業管理者應當及時作出免職或者建議免職的決定”的內容。
此外,一些委員對國企高管的薪酬問題也提出了意見。
黃麗滿委員說,現在很多國有企業,甚至是全資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二級公司的負責人的工資都是由他們自己來定,普遍高于他的頂頭上司,而且幅度還很大,這是否合理?能不能控制它的管理成本?如果管理成本不控制,那么將來企業都會存在潛在危機。
程貽舉委員說,關于企業管理者的薪酬問題,社會反響非常大。到國有企業當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者,起碼年薪幾十萬、上百萬,企業管理者的薪酬不僅要和企業的效益掛鉤,還要和國家的工資水平掛鉤,不能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