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3月15日在兩會新聞中心接受中外媒體集體采訪時表示,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做了共計二十幾項明確規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
在回答外國媒體關于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時,張軍指出,中國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有自由表達自己意愿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議、向國家提出有關批評意見,受到憲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說,包括批評奧運的情況,包括講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氣,發發牢騷,沒有任何問題,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
張軍強調,全中國人民都深切體會到這樣一種行使權利的自由。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并不是說隨便侮辱他人、誹謗他人就不受法律監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名譽權,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是公訴案件,如果情節不嚴重,起訴是不會按犯罪處理的。(記者 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