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月16日電(記者吳陳)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作出規定,明確通過指定管轄、異地審理和提級管轄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根據現行法律,行政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說,一些地方相關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時有發生,使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難以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能,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他介紹說,近年來,各地法院對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實踐證明,指定管轄、異地審理和提級管轄等方式,“可以減少法院和法官面臨的壓力,排除直接干預”,從而“以較小的代價,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的突出問題”。
該司法解釋共10條,明確了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除外),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不宜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以及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的情況,進行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基層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也可以決定由自己審理。
奚曉明說,管轄規定主要用以解決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因為“客觀上講,各方的不當干預對基層法院最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趙大光說,為減少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因為異地審理而增加的成本,在確定異地管轄時會征求當事人意見,而且如果原告勝訴,這部分負擔會適當由被告承擔。
這一司法解釋將于2008年2月1日起實施。
據悉,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47萬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10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