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改革狀況大局已定。總體來說,這兩個稅種的改革取向都是減稅
出口退稅政策雖然有很大變動,但還沒有完全到位
應盡快開征物業稅,并以此作為突破口,建立起從收入、消費、財產等各個環節全方位調節貧富差距的現代稅制體系
今年,我國將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措施;繼續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城市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改革資源稅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
如何看待稅收體制改革?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日前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在看待稅制改革時應關注總稅負,我國稅收體制改革的總趨勢是減稅。擬開征物業稅和提高資源稅稅率等稅制改革并非為了增加稅收收入,而是調整稅收結構,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公正”。
需分析總稅負的增減情況
記者:近年來的稅制改革會對企業成本產生怎樣的影響?
高培勇:無論企業還是個人都是納稅人,稅制變化對納稅人的影響應該先看稅負的增減,而稅負的增減最重要的是總稅負的增減,而不是某個稅種的增減。總的稅收負擔是增還是減,納稅人關心的是這個事情。
從當前情況看,具體稅種的變化并不重要,具體稅種可能在整個稅制改革中是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在關心稅負總體變動情況時,需要注意稅收收入的構成。
從稅類上看,目前我國流轉稅和所得稅共占總體稅收的91%以上,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占整個稅收收入的三分之二。可以說,目前這兩個稅種的改革狀況大局已定。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起下調,增值稅改革也在進行之中。總體來說,這兩個稅種的改革取向都是減稅。從其他稅種來看,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也將調減。當然,資源稅改革、物業稅開征等也帶來一些增稅的因素。
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尚未到位
記者:出口退稅政策下一步是否還會調整?
高培勇:近年來,我國出口退稅政策雖然有了很大變動,但在我看來,這個變動還沒有完全到位。出口退稅變動到位的標志應該是給中國的出口退稅有明確定位,也就是明確出口退稅是干什么的。
目前,中國的出口退稅原則上是按照國際通例來設計的,即征多少退多少,零稅負進入國際市場。但按照國際通例移植到國內來的出口退稅政策產生了兩方面問題。一是造成財政壓力大,每年需要支出5000多億元的退稅,二是出口退稅加劇了中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紛爭。原因在于我國的稅制結構和國外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稅使得稅負為零,并不是所有的稅負為零,而是流轉稅稅負為零。因此,在流轉稅稅負為零的情況下,這個產品整個價格中所得稅占的比重就成為影響價格的主要因素。比如,同樣質地的兩款手機如果稅收負擔都是100元,這100元當中包含兩類稅,即所得稅和流轉稅。其中在中國的一款手機中,100元中流轉稅是70元,所得稅占30元,如果退稅的話,就會把70元退掉,而它就帶著30元所得稅進入國際市場。而在美國,如果同樣手機也是征稅100元,按目前美國的稅收結構,流轉稅最多占10元,退完稅后它就帶著90元的所得稅進入國際市場。如果同樣手機不含稅的價格是1000元,那么進入國際市場后,中國手機要賣1030元,而美國手機則以1090元進入市場。所以,對出口退稅進行調整,需要尋求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
開征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
記者:近年來,社會上對開征物業稅的討論越來越熱烈,怎么看這個問題?
高培勇:不能把開征物業稅和平抑房價直接掛鉤,開征物業稅的意義在于開征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
物業稅與交易環節沒有關系,它主要是在保有環節征稅。開征物業稅需整合兩類稅,對內資而言叫房地產稅,對外資而言叫城市房地產稅,并不會牽扯到其他的稅種。物業稅是財產稅,即使出臺物業稅,也不存在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的整合問題,因為這些稅是流轉稅,它們之間各行其道。
目前,物業稅被“附加”了控制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功能,但房地產價格畢竟不是一個稅收問題。所以,盡管這幾年房地產價格的漲勢較快,但它最終未成為開征物業稅的適當理由。鑒于貧富差距持續拉大的現實,必須以物業稅為突破口,盡快開征各種財產稅。
其實,物業稅不過是房地產稅的另一種稱謂。作為財產稅的一個類別,物業稅的開征意味著中國財產稅缺失狀態的結束。因為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稅制體系中,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既有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盡管在名義上可以歸為財產稅,但其設定的納稅人并非個人。
對于貧富差距過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勢的中國國情來說,財產稅的缺失,是一件必須盡快加以糾正的事情。人與人之間的貧富差距是通過三個層面上的因素表現出來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費。你消費的規模比我大,消費的檔次比我高,消費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財產。你擁有的財產比我多,你比我富。前兩個因素屬于流量,后一個因素屬于存量。存量是基礎性的,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流量。將這樣一種貧富差距同現行的稅制格局相對接,可以發現,在收入取得層面,我們有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在消費支出層面,我們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調節。在財產保有層面,我們則基本處于無稅狀態。對貧富差距具有基礎性效應的存量因素——財產——不實施稅收調節,而僅著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費——進行稅收調節,中國稅收的調節貧富差距的實際效果可想而知。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我們的奮斗目標,因此,應盡快開征物業稅,并以此作為突破口,陸續開征遺產稅以及其他屬于財產稅系列的稅種,從而結束中國現行稅制格局中的財產稅缺失狀態,建立起從收入、消費、財產等各個環節全方位調節貧富差距的現代稅制體系。(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