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上午,位于韓國京畿道利川的冷凍物流倉庫發生爆炸和大型火災,導致在里面工作的57名職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國公民。據媒體最新報道,遇難者家屬和“Korea冷凍”方面今天在賠償金支付協議書上簽字,遇難者家屬將得到最低1.45億韓元至最高4.8億韓元賠償,而人均賠償金將達到2.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95萬元)。
人們在為這些受難者家屬感到一絲欣慰之余,卻也感受到這一賠償標準與我國的死亡賠償標準之間的巨大差異。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一般最高只有40萬元左右。
“我認為中國法律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精神損害的價值一直是嚴重低估的。”包頭空難案原告中國代理律師、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今天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說。
生命價值幾何
我國公民死亡賠償一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金額。按照這一標準,我國死亡賠償金一般為40萬元左右。如2007年12月山西洪洞礦難104名礦工遇難身亡,最后每個身亡礦工家屬獲賠21.5萬元;2007年10月,福建莆田市一作坊發生火災,37人死亡、1人受傷,每個遇難身亡者家屬獲賠16.2萬元;2007年6月,九江大橋垮塌,7人死亡,每個遇難者的家屬獲賠40萬元左右。
目前,我國公民死亡賠償遠遠低于國際標準。郝俊波舉例說,1994年美國一個老太太在麥當勞買了杯咖啡,自己不小心打翻燙傷,結果陪審團判令麥當勞賠300多萬美元;2005年的萬絡案,部分患者服用美國著名制藥企業默克制造的鎮痛藥“萬絡”后,出現心臟病、中風和其他嚴重不良反應,陪審團判令制藥商賠償一名死者的遺孀2.53億美元。默克隨后陷入一連串法律糾紛和訴訟案,最后不得不拿出近50億美元和解。
“當然這樣的巨額賠償放在我國不太現實,但至少說明,國際上對生命價值的重視是我們所遠遠不及的。”郝俊波說。
按照我國上述司法解釋,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但目前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是霍夫曼計算法,即根據死者現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將來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費用以后,乘以未來可能的工作年數,并考慮到當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賠償金額。此次韓國利川冷庫爆炸事件賠償,就是采用這一計算方法。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別的行業性規定。2006年2月28日頒布的《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指出,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每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死亡賠償的最高金額則為80萬元人民幣。但總的來看,賠償標準都比較低。
更有極端案例,2007年1月19日,有一名10歲女孩被火車撞死,鐵道部門僅賠償600元。處理此次事故的相關負責人稱,按照規定只能賠償300元,賠償依據是國務院1979年的178號文件《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規定》明確指出:“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150元,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須由本人交納。”
“法律應該給中國公民生命一個更公平的定價。”郝俊波說,“如果公民被自己的法律貼上了廉價的標簽,他們肯定不會尊重這樣的法律。比如現在的礦難,一個生命只值20萬元,而那些煤老板一天的利潤可能就有十幾萬元,這點錢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算什么。對生命的不重視,導致礦難、事故頻繁發生。”
呼吁提高賠償標準
其實,從倫理學的角度而言,每個人的生命都是獨特而珍貴的,因此不可能通過貨幣化的方式對人進行定價。但在很多時候,無價的生命往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定價,才能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否則就是對生命的一種輕視”。因此,郝俊波等一批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影響當前的司法政策,提高死亡賠償金標準。
郝俊波認為,死亡賠償金應該不低于200萬元,家屬的精神和情感傷害賠償應不低于100萬元。“假如發生礦難,礦主對每個遇難礦工賠償200萬元,就不會有那么多礦難了。假如中國的假藥制造者最終面臨像默克那樣的巨額賠償,他們就不會像現在這么猖狂!”
郝俊波的目標是,從航空這種高度危險和高額利潤的行業開始,最終全面提高公民的死亡賠償標準。“因為高風險,所以更需要認真控制,爭取將事故降到最低點;而因為利潤高,所以這些責任人有能力賠償,也只有巨額賠償,才能觸動這些高利潤企業,因為賠償少了,他們根本不在乎。”
有人擔心賠償標準制定得太高不符合中國目前經濟發展的現實,會導致許多人賠不起,最終令法律形同虛設。郝俊波告訴記者,正是出于這個考慮,要先從高風險、高利潤行業的人身傷害案突破,提高生命賠償金額。從他代理案件的實踐來看,300萬元的賠償對航空公司來說是完全可以承受的,而事實上,這個賠償一般由保險公司賠付。
郝俊波告訴記者,他代理的包頭空難案本來是很有希望使遇難者家屬獲得高額賠償的,但因為中國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太低,最終使對方簽訂協議后又毀約。2006年11月6日與東航、通用電氣及龐巴迪曾簽署書面協議,它們同意賠償32個家庭共計1175萬美元,平均每位死者的賠償約合300萬元人民幣,但一拖再拖,拒絕履行協議,郝俊波代表32名空難家屬向北京市二中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三方兌現賠償調解協議。但法院至今沒有立案,也未告知不立案的理由。目前,他們正在準備申請美國法院重新審理。
郝俊波告訴記者,自他代表包頭空難家屬索賠以來,每天都會收到很多郵件,咨詢各種損害賠償事宜。“他們都認為中國的法律保護不力,問我能否把他們的官司拿到外國去打。”
郝俊波向記者透露,他最近準備代表包頭空難家屬和他本人,向有關部門呼吁修改死亡賠償標準。 (本報記者 王俊秀 實習生 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