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公布最新修訂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高收入者進行個稅申報時要明確填寫炒股和賣房的收入。
2006年11月,國稅總局公布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但只籠統地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要申報財產轉讓所得。
而新版表格在財產轉讓所得一項中,特別增加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兩個申報事項。
國稅總局有關負責人曾解釋說,對于股民來講,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后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盈虧相抵為負數的,此項所得按“零”填寫。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申報表另一個修改是要求擁有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經營單位納稅人識別號”和“經營單位納稅人名稱”。
社科院財貿所一位專家對記者表示,在今年進行的首次個稅納稅申報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一些企業主雖然很有財力,但將個人支出記在企業賬上,由企業報銷,個人直接領取的收入表面看起來卻達不到年收入12萬的申報標準。新版表格的這種變化可以使稅務機關加強對這部分人群的監控。(何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