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夏珺)為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大土地供應結構調整力度,確保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土地供應。
通知要求,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用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住房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其年度供應總量不得低于住宅供應總量的70%。今后,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編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時,要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單獨作出說明。依法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須單獨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報住宅用地總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準。對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優先供應。要合理控制單宗土地供應規模,縮短土地開發周期,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
通知指出,禁止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各地要加強對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嚴禁新征用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對國家機關搞集資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對沒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開工建設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規提出處理意見,督促企業限期完成開發,對沒有按處理意見進行整改的企業,禁止其參加土地招拍掛活動購置新的土地。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對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并要責令有關企業限期動工、竣工。
《人民日報》 ( 2007-10-11 第09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