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近日判決,日本三菱重工向在二戰期間被該公司強征的14名韓國勞工每人賠償9000萬韓元(1美元約合1113韓元)。
據韓媒報道,這14名韓國人自1944年9月起被強征在三菱重工位于廣島的軍需工廠工作一年左右,其間于1945年8月遭遇廣島原子彈爆炸。辯護律師團表示,三菱重工在戰爭結束后并未立刻將這些勞工送回朝鮮半島。在歷經曲折回國后,這些人因受原子彈爆炸的傷害而飽受病痛折磨。
2013年7月,在世的受害者及離世受害者遺屬共同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稱14人被三菱重工強征在極端惡劣的環境中從事危險勞動,并在受到廣島原子彈爆炸傷害后沒有獲得任何賠償,因此要求三菱重工賠償每位受害者1億韓元。
三菱重工方面認為,現在的公司與當時強征勞工時期的三菱重工已完全不同,原告在日本提起的訴訟已經敗訴,且根據《日韓請求權協定》,原告已喪失個人索賠權。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并沒有接受這些主張,法院方面表示,三菱重工強征勞工的行為正是當時日本政府對朝鮮半島進行大規模非法殖民統治和侵略戰爭的體現。
在日本殖民時期,曾強征朝鮮半島勞工的日本企業在韓國被稱為“戰犯企業”,三菱重工、東芝等近300家日本企業都名列其中。三菱公司高管此前曾表示,是否應當向遭到強征的朝鮮半島勞工進行賠償應另當別論,因為朝鮮半島當時處于日本殖民統治之下,因而朝鮮半島勞工屬于日本公民,與日本人一樣按照日本的《國家總動員法》從事勞動。
此外,根據日韓兩國在1965年恢復邦交正常化時簽署的有關戰后賠償問題的《日韓請求權協定》,日本向韓國提供3億美元,用于解決各類賠償問題。日本政府一直主張,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時期的賠償問題已通過這一協定在法律上得到解決,韓國人的個人索賠權也因此失效。但韓國政府強調,韓日雙方在該協定中對包括慰安婦受害者、原子彈爆炸受害者等在內的賠償請求問題存在分歧,日本政府在這些問題上依然需要擔負法律責任。
韓國外交部曾就三菱重工忽視二戰時期被該公司強征的韓國勞工一事表態稱,三菱公司應拿出能夠治愈所有被強征受害者傷痛的措施。2012年5月,韓國最高法院首次裁定,日本殖民統治朝鮮半島的行為是非法侵占,強征勞工是反人道主義的非法行為,因而有關戰后索賠訴訟的個人索賠權并未因《日韓請求權協定》而失效。
據此,2013年7月,首爾高等法院判決新日本制鐵(現新日鐵住金前身)向4名原告支付每人1億韓元的賠償金,這是韓國勞工受害者提起賠償訴訟以來第一次勝訴。此后,以日企為對象的此類訴訟,以及原告勝訴的判決在韓國接連出現,三菱重工、不二越等日本公司均被判向原告進行賠償。
(本報首爾8月26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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