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島問題的產生和發展,實際上是國際法受到日美兩國踐踏的結果。最近,日本國會通過相關決議無視這一事實,企圖單方面認定釣魚島歸屬,也是非法的、無效的。
首先,日本明治政府于1885年3次調查后認定,釣魚島是中國命名的島嶼,沒敢立即占領,直到甲午戰爭中的1895年1月14日才通過內閣會議秘密決定占有。這完全是以戰爭為背景的非法竊占。此后,日本又利用1895年4月簽署的馬關條約殖民統治臺灣,于1896年把釣魚島租借給日本民間進行殖民開發。
其次,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后,必須遵守開羅宣言,把包括釣魚島在內的臺灣歸還中國。不過,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佐藤榮作內閣強調,根據1951年舊金山對日和約,釣魚島曾作為沖繩的一部分劃歸美國托管。1971年日美達成歸還沖繩協議,所涉及的地理范圍也是基于舊金山對日和約。于是,1972年日本恢復對沖繩主權后,立即開始對釣魚島實行非法的所謂“管轄”。
其實,早在1950年至1951年,中國總理兼外長周恩來就曾3次發表聲明強調: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參與的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并對美國所謂托管琉球(沖繩)表示反對。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從來不屬于琉球(沖繩)的一部分,更非日本領土。從1971年起,中國政府就明確反對美國歸還沖繩時把釣魚島的行政管轄權擅自非法交給日本。
第三,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號召捐款購島,野田內閣也表示要購島,實現所謂“國有化”,甚至宣稱如果日本海上保安廳難以應付,將出動自衛隊。美國反復承諾美日安全條約第五條適用于釣魚島。這些都是非法和徒勞的。因為伴隨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其利用甲午戰爭竊取的領土權益均告作廢,釣魚島早應物歸原主。日本國內對竊取贓物的“倒買倒賣”均無法律依據和效力。
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不惜出動自衛隊”的危險言論,已對中國構成口頭“武力威脅”,并涉嫌違反以下法律體系:
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1、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于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2、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國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1、本憲法為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本憲法條款相違反的法律、命令、詔敕以及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無效。2、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日美安全條約第五條也規定,必須按兩國憲法行事。
聯合國之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日本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規定。
日美安全條約第一條規定:……即便是為了保持領土完整和政治的獨立,也應該慎重使用以武力威嚇,武力行使及與聯合國的宗旨不相符的方法。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第二條規定: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只要對中國構成武力威脅,無論是國會決議、政府法令還是首相發言,都是違反上述國際法規、國際條約和日本憲法的。據此,必須奉勸日美兩國不要在釣魚島問題上一錯再錯,再干違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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