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士兵槍殺阿富汗平民事件是美軍在9·11事件之后發動的反恐戰爭中最為嚴重的一起踐踏國際人道法的事件。如果說反恐戰爭具有一定的正義性和合法性的話,那么,經常發生的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的誤傷誤炸、伊拉克的虐囚事件、關塔那摩美軍基地被關押的囚犯糟糕的待遇、在阿富汗發生的焚燒古蘭經事件,尤其是這次的慘案已經使這些正義性與合法性消失殆盡。
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都是“9·11”事件后美國全球反恐戰爭的組成部分,其動武的對象都是主權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的規定,在國際關系中不得威脅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根據憲章第41條和第42條的規定,聯合國安理會有權以非武力方式維護世界和平,在非武力方式不足以維護和平時可以由聯合國安理會授權使用武力。憲章第51條規定了在聯合國安理會依憲章規定作出反應之前,會員國享有自衛的權利。根據憲章的規定不難看出,合法使用武力的情況無外乎兩種,即聯合國安理會授權的武力使用和國家的自衛權。
伊拉克戰爭和阿富汗戰爭均未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而“9·11”事件的調查結論也很難確認當時的伊拉克政府或者阿富汗政府指使恐怖分子對美國進行了恐怖襲擊。自衛是一種被動的、事后的、需證明確實存在侵略事實的情況下,才得以成立的一種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利。美國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主動發起的武力攻擊顯然與憲章規定的自衛權不符。在現有國際法框架之下,要為美國的反恐戰爭找到合法依據并不容易。
3月11日的慘案更是故意殺害平民的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犯罪行為。一名荷槍實彈的士兵,在沒有受領軍事任務的情況下,隨意出入戒備森嚴的軍事基地,潛入民居進行屠殺,事后焚燒尸體企圖滅跡。這絕不是用“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能夠解釋的。這名士兵因其犯罪行為以及這名士兵的指揮官都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何界定反恐戰爭中被俘獲者的身份并給予其相應待遇,也是反恐戰爭中需要關注的法律問題。根據日內瓦四公約與兩個附加議定書中有關對戰俘待遇的規定,戰斗員一旦被俘獲就應享有戰俘待遇,其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宗教信仰、通信自由均應受到尊重與保護。但美國認為這些在反恐戰爭中俘獲的所謂恐怖分子不是合法的戰斗員,所以不承認他們的戰俘地位。截至2011年12月,僅在關塔那摩美軍基地就關押著來自24個國家的171人,在阿富汗有近3000名被拘禁者(該數據來自于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官方網站)。根據國際人道法,在反恐戰爭中,對被俘虜或逮捕的人員實施拘留必須在明確和適當的法律框架內進行。在適當的法律框架之外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或對其進行審訊。這些被拘禁者既沒有享有戰俘待遇,也沒有被告知其會在何種法律框架下被及時審判或者釋放。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國際人道法的人道原則。
反恐戰爭進行到今天,恐怖主義的陰影并未散去。相反,不斷出現的忽視甚至踐踏國際人道法的現象令人擔憂,可能引發的人道危機令人不安。
只有遵守國際人道法,保證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權利不受侵犯,才能使反恐戰爭不至演變成肆意踐踏人權、迫使國際法秩序倒退的恐怖戰爭。(孟曉泉 作者單位: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