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11月份以來,伊朗涉核問題成為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與伊朗之間形成了嚴重的對峙。
2011年11月8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發布報告稱,據可靠消息,伊朗與核武器研制相關的活動可能仍在繼續。隨即,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歐盟宣布將對伊朗實施單邊的經濟制裁,并鼓動其他國家對伊朗采取石油禁運措施,甚至揚言不排除對之采取必要的軍事行動。
面對西方國家的巨大壓力,伊朗采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2011年12月24日,伊朗在其南部海域開始了為期10天、代號為“守衛90”的大規模軍事演習。伊朗警告說,如果西方國家對伊朗的石油出口實施制裁,伊朗將封鎖霍爾木茲海峽。
對于伊朗的軍事演習及警告,美國則強硬回應稱“不會容忍”伊朗封鎖霍爾木茲海峽。其后,美國派遣的“約翰·斯滕尼斯”號航母及“莫爾比灣”號導彈巡洋艦通過了海峽。1月8日,美國國防部長稱,發展核武器和封鎖霍爾木茲海峽是美國政府劃定的“紅線”,一旦伊朗突破這條“紅線”,美國一定會采取進一步的行動。
圍繞伊朗涉核而引發的一系列事件在整個中東地區造成了極大動蕩和不安,也給國際社會的和平及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筆者認為,有必要從國際法的角度對雙方行為進行一番分析,以便明晰其中的是非曲直。
西方國家單邊制裁無國際法依據
國際法上的“制裁”,專門指針對違背國際法的行為而對負有責任的國家施加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剝奪權利等,以迫使其停止違背國際法的行為。
國際法上的制裁措施實施的先決條件之一就是被制裁對象犯有國際不法行為。所謂“國際不法行為”,是指國家違背其所承擔之國際義務的一切行為。以此而論,判定是否存在國際不法行為的前提是看有關國家在相關事項上是否存在著對之有效的國際義務以及其行為是否違背了該項義務。
在《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之下,作為無核締約國之一的伊朗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主要有兩項,即“不謀求發展核武器”和“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核查”。該條約并沒有剝奪“無核締約國”從事核能和平利用的任何權利。
從目前的實際情形看,伊朗從事的所謂核活動還局限于進行“鈾濃縮”。“鈾濃縮”既可用于核武器的開發,也可用于核能的和平利用。伊朗一直堅稱其“鈾濃縮”是用于和平發展、利用核能事業,并未將之用于研發核武器。而IAEA發布的報告也只是稱伊朗與核武器研制相關的活動“可能”在進行,并無真憑實據來證明伊朗核武器的研發“確實”在進行之中,而且伊朗也從未拒絕過IAEA對之進行核查。因此,伊朗在履行《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兩項義務過程中還不存在任何可以確證的“不法”因素。在這種情況下,西方國家就欲對之實施制裁,理由是很不充分的。
另外,在聯合國體系內,只有在安理會就制裁行動達成決議的情況下,會員國才有“協助”的義務。而西方國家實施的所謂“單邊”的制裁措施,實際上是他們依據自己的立場、意愿和需要而單方從事的制裁行為,并未在國際社會取得普遍的支持和認同。在這種情形下,西方國家試圖將其制裁行動強加給其他國家,動輒要求他國參與對伊朗的石油禁運,同樣在國際法上找不到任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