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線蘇州12月20日電(郭威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李超)今天上午,太湖傾倒垃圾職務犯罪案在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韓建林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今年5月17日,備受關注的上海垃圾傾倒蘇州太湖案中,涉嫌濫用職權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強戒所”)原副所長(副處級)韓建林,在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出庭受審。5月16日,韓建林原下屬,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基建科原科長張斌,已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接受法院審理。
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建林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伙同他人,在工作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本案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韓建林作出錯誤決策,并指示其下屬執行該決策,積極實施犯罪行為,系主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張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張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應予數罪并罰。在濫用職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斌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5年年底,太湖強戒所分管基建的副所長韓建林、基建科科長張斌,同工程介紹人孫秋林等人至太湖強戒所西北側魚塘實地考察,并商討填埋魚塘事宜。隨后,孫秋林與 昆山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菊明、陸小弟商定,填埋魚塘工程由該公司實際承接,并與張斌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協商填埋魚塘協議內容。
2016年5月,陸小弟將用于填埋魚塘的兩船建筑垃圾運抵的情況短信告知韓建林,并詢問如何處置。張斌根據韓建林的指示,同意陸小弟等人將該兩船建筑垃圾卸下后在 太湖強戒所區域內堆放。
2016年5、6月間,陸小弟等人將用于填埋魚塘的建筑垃圾等陸續運抵并堆放至太湖強戒所區域。
2016年5月至6月期間,王菊明、陸小弟擅自接收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雜物,共計23336.3噸,傾倒至戒毒所宕口內。經鑒定,上述傾倒垃圾系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
今年2月,蘇州姑蘇區人民檢察院以王菊明、陸小弟涉嫌污染環境罪,孫秋林涉嫌詐騙罪向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月8日至5月9日,姑蘇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10月31日,姑蘇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人孫秋林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韓建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和巨大經濟損失。韓建林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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