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缺席一次會就被“炒魷魚”
“任性單位”被判賠4.2萬元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李幫
兩年前,80后男子王某,因為未參加單位組織的一次會議,結果被單位“炒魷魚”。莫名其妙丟了工作,王某先是申請勞動仲裁,后又兩次將單位告上法院,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2萬元。到底是職員違反勞動紀律“被炒”合理,還是單位“太任性”?該案經過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認為單位炒王某合理合法,不用擔責。可到了二審法院“劇情反轉”,二審法院認為,是單位濫用權力“太任性”,要賠償王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違約金4.2萬元。
事件:
他因為沒開一次會被“炒魷魚”
王某今年36歲,7年前,王某成為南寧市某食品包裝公司(簡稱包裝公司)的一名車間工人。因為工人對待遇有意見,向公司提出訴求。2015年4月24日,包裝公司分三批召開早中晚班員工訴求答復會議。當天,王某的當班時間是早班,要到下午4點才下班。可該公司當天召開的早班員工薪資訴求答復溝通會,卻安排在下午3點半,當公司經理通知王某開會時,王某沒有參加。結果,該會議因為等王某,延遲到下午4點開會,可王某和另一位同事依然未能到會。
明明一再通知來開會溝通,王某卻公然不參加。事后,包裝公司工會將當日早班員工訴求答復會議協商的內容發送給王某,并告訴他,有訴求可以提交給工會再交給公司管理層商議。王某當即提出兩項工資的訴求,而該公司工會主席認為王某的訴求不太合理。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