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輝 郭峰)一男子承租郜某的房屋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約定房主應保證租賃房屋的使用安全。該男子到租賃房屋打掃衛生時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后該男子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原告將房主郜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損害賠償案件。
審理中,郜某辯稱其在事故中沒有過錯,本案屬于意外事件。出租房屋內的熱水器是完好的設備,且向承租人告知過使用方法。同時,該熱水器上標有安全使用提示,熱水器漏電并不是其造成的,只是單純的產品質量問題,而對于這種隱形的、突發的、偶然性的質量問題,無法預見,自己不應賠償。
而原告針對自己的主張及郜某的抗辯,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指出該房內的儲水式電熱水器的電加熱管外殼的絕緣被擊穿,造成外殼漏電,加之供電電源無接地保護,該熱水器是直接安裝在衛生間墻上,熱水器漏電導致墻面帶電。事故發生時,該男子使用濕毛巾擦拭衛生間墻面,導致觸電行為的發生。同時鑒定檢驗過程中,發現涉案熱水器無3C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無漏電保護器等設備,無生產廠家。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按照合同約定房主應保證租賃房屋的使用安全,該義務即為法律上的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根據鑒定意見,涉案熱水器不符合安全規范標準,原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郜某賠償原告損失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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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