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丈夫老李去世五六年了,她和兒子女兒卻突然收到一名男子的訴狀。對方聲稱是48年前老李的非婚生子,要求繼承老李的遺產。近日,溧陽市法院審結了該起繼承糾紛案。
今年年初,小陽(化名)以其系已去世五六年的老李的非婚生子為由,將老李的妻子張某、兒子小榮(化名)及女兒小娟(化名)訴至溧陽市法院,要求繼承老李的遺產。作為繼承人之一的張某到庭應訴,認為小陽純屬是為覬覦李家財產、捏造事實來起訴。
庭審中,小陽及其母親兩人均當庭自認為原告就是老李的親生兒子,是48年前小陽母親與老李在戀愛期間所孕,由于被繼承人老李已經去世五六年,小陽要求張某的兒子小榮與其共同做近緣性司法鑒定,但小榮與小娟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未配合小陽提出的司法鑒定。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小陽的舉證未能證明其為被繼承人老李的合法繼承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老李的子女沒義務配合做司法鑒定
據辦案法官介紹,就本案而言,原告小陽是否系被繼承人老李的非婚生子,這是其獲得財產繼承權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繼承訴訟,相對方為被繼承人老李的妻子及兒女,而不是老李本人,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則僅能適用親子關系訴訟的相對方,不能隨意擴大主體的范圍,否則不利于對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員人格權的保護。故老李的合法婚生子女無義務配合原告做司法鑒定。小榮作為老李合法婚姻中的婚生兒子,享有獨立而完整的人格權,對于原告要求其配合進行司法鑒定,以幫助其繼承老李的財產,小榮有權保持緘默、不作為,甚至明確拒絕。
這種后果不能歸咎于老李的妻子及子女們,只能歸咎于老李生前與原告的母親兩人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或是兩人未能及時為非婚生兒子保全證明親子關系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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