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學校、銀行、移動公司之類份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窗口服務單位,卻還沿襲著舊時的二衙門習氣,動不動就把自己當老爺,要求市民去派出所開具相關奇葩證明交自己確認審核,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據梅州廣播電視臺報道,廣東梅州市的劉先生想讓兒子在離家近一點的學校入學;可《梅江區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申請入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積分申請表》(試行)的最后一條卻寫著:“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無犯罪記錄”。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項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正是其一。所以派出所戶籍民警對此開具奇葩證明的要求也是大惑不解,但在開則違規、不開又不便民的兩難之下,還是本著便民之旨給劉先生開了,并附語怒懟:“請問教育部門,小孩讀書與其父母有無犯罪有關嗎?難道小孩的父母有違法犯罪記錄,就可以剝奪小孩的讀書權利嗎?”由此可見,受到現實因素牽制,公安部“18項不證明”新規的推行效果有所折損。
其實,在“18項不證明”新規推出之后,類似基層派出所就奇葩證明怒懟相關單位的案例,就不絕如縷。拿稍近的來說,6月4日《人民日報》報道:云南宣威市鳳凰派出所怒懟宣威市農村信用社,事緣客戶辦業務在帶有身份證的情況下還被要求去開戶籍證明;6月15日《京華時報》報道:山西曲沃縣曲村派出所怒懟曲沃縣移動公司廣場營業廳,事由同上……而這些要求市民開具奇葩證明的單位,無不是常與市民打交道的窗口服務單位。
市民與這些窗口服務單位——要么企業法人,要么事業單位法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且不說孩子讀書問題與父母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絕無半點關系,縱或學校對劉先生有違法犯罪記錄存疑,那么,也該是由學校秉持“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自行去調查驗證,而不能把舉證責任轉嫁給劉先生。就拿這“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來說,公安機關的具體說法就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申請派出所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即便如此,學校招生也與上述事項八竿子打不著。
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究其性質,本是種行政確認行為,行政審批無外乎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兩大類。國務院都在力推簡政放權,多批次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要求相關政府部門凡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加以解決的事項,就概不設置事前審批。可是,像學校、銀行、移動公司之類份屬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窗口服務單位,卻還沿襲著舊時的二衙門習氣,動不動就把自己當老爺,要求市民去派出所開具相關奇葩證明交自己確認審核,豈不令人大跌眼鏡?
但像劉先生這樣被奇葩證明折騰得磨破嘴、跑斷腿,外加憂心忡忡,又能怎么辦?向學校的主管部門投訴嗎?學校也不過是執行教育部門的要求而已。日前梅州市梅江區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員就回應稱:“這個《申請表》已經實施了5年,對于劉先生反映的問題,教育部門也曾經進行討論,如果有更改,會及時向社會公告。”公安機關不再對個人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都已快兩年了,可《申請表》里的開具奇葩證明要求是否刪除,卻還要再繼續討論……
為策應公安部“18項不證明”新規的順利貫徹施行,避免市民被“奇葩證明”折騰得“磨破嘴、跑短腿”,減少空耗社會運行成本的情況,實有必要由更高層面進行統籌,安排各窗口服務單位所屬系統——譬如學校背后的教育系統,銀行背后的金融系統,都對系統內或還存在的各種奇葩證明開具要求,來一次大清理。并且,各系統除了強化工作人員服務意識和業務水平的培訓,對于工作人員亂提開具奇葩證明要求的行為,也得設定罰則并嚴格執行。如此,派出所就奇葩證明怒懟相關窗口服務單位的事件,才有望最終絕跡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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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