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朱琳
6月8日,臺北交通文教基金會主辦“行人過街看手機是否該取締”座談會。與會專家認為,對于行人過街看手機行為,采用“立法”規范與處罰,不但具有宣示性、教育性,而且是真正保護行人交通安全的作為。
過馬路玩手機、騎電動車看訂單、開車刷微博……越來越多的馬路“低頭族”,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隱患”。
對于駕車接打電話的情況,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此,有民眾表示,這些規定只禁止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接打電話,但是對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為并沒有明確限制,尤其對于行人玩手機問題,還存在監管空白,可以考慮采用立法的手段進行規制。
對于馬路“低頭族”,到底有沒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懲罰?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
現在“低頭族”出的事故多不勝數,不出事的時候沒關系,一旦出事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公共安全都是極其不負責的,在現行法律中增加對“低頭族”的管束十分必要。對“低頭族”立法,就像對公共場所禁煙立法一樣,雖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絕,但是可以凈化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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