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網訊(記者 柏立誠)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在昆明工作。自2015年9月起,她就為77萬元存款被盜刷而四處奔走,近日,她的不懈努力終于換來好結果,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開戶銀行全額賠償她的損失及相應利息。
77萬存入當天就被盜刷
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銀行昆明潘家灣支行(以下簡稱“潘家灣支行”)辦了一張銀行借記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將77萬元存到這張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著這張卡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灣支行詢問,并先后向昆明警方和嵩明警方報案。
潘家灣支行提供詳細消費、取款明細顯示: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的存款到賬當天,在浙江杭州有100元的消費;接著在深圳消費了200元;之后又在上海發生過5筆消費交易,共計6萬多元。第二天,又先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發生過19筆交易,總共被取走31萬元。在隨后幾天里,先后又發生97筆交易,有些錢是在外地自動取款機上取走的。
銀行卡預留電話被更改
云南銀監局調查核實:2015年8月21日,一名客戶持臨時身份證到某銀行嵩明縣黃龍支行辦了一張借記卡,所持臨時身份證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證幾乎一致,姓名、性別、年齡、籍貫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寫成了“毫州”。同時,該女子還將程女士的預留電話號碼也更改了,導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盜取時,手機上沒有短信提示。
最新情況
法院判銀行賠77萬存款
存款被盜取后,程女士將潘家灣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77萬元存款。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程女士的訴訟請求。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認定,2015年8月21日,申請辦理開戶變更程女士賬戶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銀行在授權變更程女士賬戶銀行預留電話號碼和信息的行為存在過錯。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對其賬戶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記卡發生的銀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時間多次發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現極短時間內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進行的交易。由于潘家灣支行在未確認是程女士本人的情況下,授權將程女士銀行預留電話號碼變更,導致程女士賬戶資金變動時,不能及時知道,并失去對賬戶的控制,潘家灣支行不能舉證證明其已對涉案的程女士賬戶資金支付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銀行應對程女士賬戶資金的不明支出承擔責任。
據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五華法院的一審判決,由潘家灣支行賠償程女士77萬元存款,并承擔相應利息。
相關案例
銀行支付儲戶被盜取存款
2009年3月6日,仕先生在昆明一家銀行開設個人理財金賬戶,約定憑密碼支取款項。3個月后,仕先生的銀行賬戶存入26350元。同年6月16日至17日兩天,仕先生賬戶上的錢被人在貴陽的自動取款機上分13次取走了26138元。事后,仕先生多次和銀行協商沒有結果,遂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要這筆損失。
昆明中院終審認為,仕先生26138元存款在貴陽被盜取,是銀行監管不力,應賠償仕先生的存款損失。據此,昆明中院終審判決由銀行支付仕先生本金損失及同期利息。
判決生效后,此案一審法院西山區人民法院受理仕先生的強制執行申請后,法官到銀行強制執行,銀行很配合,將26138元執行款支付給了仕先生。
法官支招
存款被盜取請這樣維權
存款被盜取,儲戶如何維權?西山法院新聞發言人李文華給大家支招:
一是銀行雖然是履行保護儲戶安全的一方,但儲戶應對存在他人利用偽卡盜刷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他人利用偽卡盜刷的事實,由儲戶承擔不利后果。
二是如果儲戶能證明案發時真卡由其持有,且儲戶不能在短時間內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盜刷地之間,且銀行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的,如案發后不久,儲戶的銀行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銀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憑條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盜刷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時出示銀行卡,證明案發時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發時到存取款或報案時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盜刷地之間的,法院應認定盜刷事實的存在,由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儲戶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馬上就近到銀行或柜員機用銀行卡取點錢(全部被盜的話,先存再取),保留小票及短信通知;隨即到最近的公安機關報案,并出示你的銀行卡;或者到被盜刷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出示你的銀行卡(記住要保留機票車票)。
三是儲戶證明存款被盜刷后,如果銀行主張銀行卡被盜刷系儲戶泄露密碼所致,應對該主張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法官特別提醒:儲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銀行卡密碼。
(原標題:昆明一儲戶77萬元被盜刷 法院判開戶行全額賠償)
下一頁 [延伸閱讀] 老太“中獎百萬”要給騙子匯款 警察阻攔被疑想私吞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