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女士通過中介代母親出售一套二手房,在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并收取20萬元定金后卻又反悔,稱當初是瞞著母親賣房,母親得知后不同意。為此,購房人任先生(見圖)將房主告上法庭,在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定金并賠償中介費的同時,索要房屋差價。昨天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任先生當庭表示,景女士之所以反悔是因簽約后房價大漲而不想賣了。
買房遇反悔原告索賠
27歲的任先生是一家廣告公司職員。兩年前為購買婚房,他看中了一套位于朝陽區百子灣西里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房價為445萬元。賣房人景女士稱,房子是其母親趙女士委托她出售的。2015年12月31日,經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居間,景女士作為代理人與任先生簽訂了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根據合同約定,任先生簽約當日應當支付20萬元定金,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126萬元首付款,剩余購房款通過銀行貸款。
任先生說,合同簽訂后,母女二人卻一直以各種理由推托,拒絕配合辦理房屋的網簽手續、首付款資金監管手續以及銀行商業貸款手續,拒絕履行相關合同。
因趙女士的違約行為,導致其無法再以同樣的價格購買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積的住房。為此,任先生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趙女士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給付居間服務費22250元及保障服務費8900元,并賠償房屋差價損失。
房主稱不知女兒賣房
庭審中,趙女士的代理人說,趙女士和丈夫生活在外地,該房屋平時由女兒女婿居住。2016年春節后,趙女士得知女兒懷孕后來京照顧她的生活,這才得知女兒瞞著她賣了房。該房屋登記在趙女士名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都不同意賣房。因趙女士對房屋出售不知情、未授權售房也未與原告簽訂合同,因此景女士無權處分該房屋,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應屬無效。
此外,趙女士的銀行卡由女兒持有,其對于女兒收取定金也不知情,無權要求其退還。代理人還表示,房屋中介未盡到審慎義務,應當退還原告交納的全部居間服務費和保障服務費并承擔賠償責任。
昨天,景女士和房屋中介作為案件第三人參加訴訟。房屋中介代理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代理人說,景女士售房時告知中介該房屋所有人是母親趙女士,其父已經去世,因此沒有共有權人。他們曾提出過要和趙女士聯系,但景女士稱不方便提供電話。簽訂合同時,景女士出示了相關證件和手續,據此公司認為景女士有出售房屋權限。此外,景女士還當場給趙女士打電話確認定金是否到賬。后續的定金是由原告打入趙女士賬戶,景女士通過微信向其母親確認。
原告稱出于房價上漲
因景女士一再稱無法履行合同是因售房未得到母親許可,法官詢問景女士如何拿到母親的身份證原件和房產證。景女士的代理人解釋說,房產證就在涉案房屋里。趙女士丟失過身份證進行了補辦,后景女士在家中找到了,就一直保存著。
但任先生卻稱,2016年2月,景女士的丈夫曾以房價漲得太快為由,提出加價至480萬元,遭到他拒絕。該說法遭到景女士代理人的否認。但房屋中介證實,景女士曾提出過希望加價,后期改稱趙女士不同意賣房。
任先生還出示證據,證明該房屋在簽訂合同后一年內已升值了約200余萬元,但被告不予認可。因原告對房屋差價損失申請鑒定,此案暫停審理,由高院搖號確定鑒定機構后進行鑒定。
庭審結束后,任先生說,因房子落空的事情,他和女朋友之間產生了隔閡,最終導致兩人分手。如今,他再也無力購房,只能“望房興嘆”。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文并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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