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外留學歸來的廣州女子林紅,經人介紹與白領張偉結婚,不料,婚后不久,林紅發現丈夫患有隱疾,難怪此前丈夫不配合進行婚前檢查。無奈之下,林紅一紙訴狀將張偉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兩人的婚姻無效。昨日,該案在廣州市白云區法院開庭審理,因本案涉及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強制婚檢取消,因一方隱瞞疾病等健康原因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并不罕見。受訪律師提醒,婚檢絕不是多余的,男女雙方婚前進行婚檢,可以對對方的健康狀況有所了解,從而作出結婚與否的自由選擇,以免婚后發生糾紛。
婚后丈夫突發病
據林紅回憶,她與張偉經長輩介紹相識,相處幾個月后雙方于去年5月初登記結婚。2016年7月期間,林紅因宮外孕腹痛正想前往醫院診治時,張偉卻突然躺倒,抽搐不止、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隨后陷入昏迷,本來需要急救的林紅強忍疼痛撥打120救張偉。令林紅詫異的是,張偉被送到醫院后卻拒絕就診,并搶走了病歷。
事發后,林紅多次詢問張偉究竟身患何病,張偉卻一直躲閃支吾,拒不承認存在患病事實。林紅稱,平日里,張偉每天會定時吃兩種不同顏色的藥物,以前她曾經詢問過張偉吃的是什么藥,但張偉謊稱是維生素。然而,自從看到張偉發病后,林紅心里一直存疑,面對張偉的繼續欺瞞,林紅只好上網搜索張偉服用的藥物,此時竟然發現該藥物為控制癲癇發作的藥物。
起訴要求判婚姻無效
林紅稱,在她得知真相后,張偉承認了自己患有癲癇。據林紅了解,張偉家族中還有多人患有癲癇,至今還沒有治愈,只能靠藥物控制,張偉之所以一直隱瞞林紅,是他與父母商量一致后的決定。林紅認為,這種聯合欺騙的手段,深深傷害了她及家人,林紅為此日夜不眠,精神緊張,導致身患腫塊,目前仍在治療中。
林紅表示,去年9月張偉進行過基因檢測,結果確認:存在TSC2和PRICKLE1基因變異。林紅認為,由此可以確定,張偉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后代再現風險非常高,根本不適宜結婚及生育。為此,林紅將張偉告上法院,認為張偉婚前已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且婚后無法治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應屬無效婚姻。
面對控訴,張偉不同意婚姻無效。張偉向法院提交一份證據材料指出,基因檢測報告結果為未檢測到符合臨床提示的致病性基因突變,此結論明確,在已檢測范圍內不支持遺傳性癲癇的診斷,雖然有檢測出兩個基因變異,但檢測報告明確指出這兩個變異均不影響氨基酸變化,也無蛋白質功能變化,經文獻檢索未見致病性報道,不能作為診斷依據。
其認為,癲癇是可治愈性疾病,絕大多數患者和普通人一樣,可以戀愛結婚,且其智力正常,也以優異成績完成了大學學業,畢業后又有一份穩定工作,完全自理自立,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禁止結婚的人員。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將擇日宣判。
何種情況下婚姻無效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四種婚姻無效情形: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依法可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因涉及個人隱私,報道中人物皆為化名)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