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員工竟因拿走一盆“花”被公司開除 法院判決駁回楊某訴請
一員工楊某私自拿走同事放在辦公室的花,公司認為其存在盜竊行為,違反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予以開除。該員工對此不服提起訴訟。日前,青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最終該員工敗訴。
一天,孫某上班時,發現自己辦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雖然只是一盆花,但自己也傾注了感情,到處尋找不得后,孫某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調取孫某辦公室的監控錄像,發現前日下午,同事楊某孤身進入辦公室拿走了這盆花。孫某將此事上報公司,公司管理層決定以楊某盜竊為由將其開除,該公司工會討論并復函同意對楊某給予開除的處分。因為一盆“花”被公司掃地出門的楊某氣憤難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開除,楊某提起訴訟。
該案審理中,楊某稱其曾和孫某私下提過“想要一盆花”,那日,楊某經過孫某辦公司,見開著門便向進去和孫某打個招呼,但孫某不在,聯想之前提過要花的事情,便自行先把那盆花拿走了,準備見到孫某時再當面告知他。沒過多久,自己便接到孫某的電話問花的事,自己馬上就承認拿了花并道歉,之后將花歸還孫某。楊某認為,其行為是否構成盜竊,只能經過公安機關認定,而不是由公司管理層擅自決定,故公司對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6.9萬元。
公司方面則認為,通過警察調取監控錄像的影像資料顯示,楊某未經孫某允許,私自從孫某個人辦公室將花拿走的事實十分清晰,雖然其盜取的財物未構成我國刑法對于盜竊罪設定的數額標準而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楊某的行為惡劣,無疑屬于盜竊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構成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故公司將其開除以警示公司全體員工嚴禁竊取財物并無不當。
作為該案關鍵證人的孫某稱,楊某從未向其提過要花,且楊某在接到電話的第一時間否認其拿花的事實,當孫某稱警察調取監控錄像并發現楊某拿花后,楊某才不得不承認其私下拿了花。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確實存在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司辭退楊某亦經過了工會的同意,說明公司此舉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故對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了楊某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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