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旺角暴亂10男子被控14項罪 第一被告承認曾襲警
海外網6月1日電 去年農歷新年初一至初二期間發生的旺角暴亂,其中一宗案件涉及10名男被告,被控暴動、刑事毀壞、襲擊致身體造成傷害及襲警等共14項控罪。案件今(1)日于西九龍法院開審,首被告莫嘉濤承認一項襲警罪,其他被告都否認控罪。由于首被告否認其他控罪,因此就其認罪的判刑,將會押后至審訊完結才處理。
據香港東網消息,就首被告承認的襲警罪案情,指有警員在2016年2月9日早上5時,在彌敦道南行線近豉油街交界組成防線,和西洋菜南街的集結人士對峙。首被告走到防線后方,向警員黃永浩投擲物品,擊中黃前面的鐵馬再彈開,造成巨響。首被告被黃和其他警員制服。
另外,第7被告一方表示,要求控方傳召事件中曾開槍的警員作控方證人,但控方回應不會傳召該警員,辯方可自行發出證人傳票,傳召該證人。第7被告解釋,將爭議警方當時使用過份武力,而該名警員開槍,令事件性質改變,而第7被告將以自衛作抗辯。而控方不傳召該警員,第7被告認為不恰當和不公平。
控方庭上稱,警員開槍一事和針對第7被告的控罪無關,因此不會傳召該名警員。法官則指,或視乎日后審訊情況,再作決定。
10名被告依次是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17至70歲),控罪指他們在去年2月9日(年初一)在旺角參與暴動、襲擊警長曾家輝和刑事損壞警車等。本案原有11名被告,但因第2被告李倩怡(女,17歲)已潛逃,故是次實際受審只有10人。除吳挺愷外,其他9名被告今(1)日會答辯。
據海外網了解,2016年2月8日晚10時許,位于香港九龍區旺角山東街和砵蘭街交界地帶,一些小販涉嫌非法經營,與到場執法的特區政府食環署職員發生沖突。大批所謂“本土派”人士到現場滋事,并沖擊在現場調停的警員。2016年2月9日凌晨,香港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生警民沖突,警方一度展示紅旗、施放胡椒噴霧,控制場面,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雜物。截至2016年2月9日上午,警方陸續驅散示威人群,方才控制局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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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